执纪监督自查报告汇编6篇

发表时间: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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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篇1

关于“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监督执纪问责”自查报告篇三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就新华社一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值得警惕》的文章作出指示,他强调,“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这一重要指示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开始,全党上下纠正“四风”取得了重大成效,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坚持以上率下,尤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全党树立了榜样和标杆。但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应清醒看到,“四风”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不可忽视。无论是“调研现场成秀场”、“脸好看事难办”,还是“以会议落实会议”等现象,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现实警示我们,纠正“四风”切不可有喘口气、歇歇脚的想法,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锲而不舍抓下去、抓到底。

深入推进作风建设,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转变作风,从我做起、身体力行,带头抵制歪风邪气,带头弘扬清风正气,不断激发正风肃纪的正能量。在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领导干部更应树立从严从实的导向,力戒形式主义,以好的作风确保好的效果。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纠正“四风”没有休止符。坚持不懈推进作风建设,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广大党员、干部必将以良好作风凝心聚力,以奋斗姿态干事创业,不断在新征程上夺取新胜利、续写新篇章。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值得警惕》心得体会:纠正“四风”永葆清风日前,习近平就新华社一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值得警惕》的文章作出指示。他指出,文章反映的情况,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再次表明“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作用。为此,无论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还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牢牢抓住作风建设这个“牛鼻子”,中央政治局更是以作风建设开局,向全党传递出强烈信号,那就是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作风问题无小事,党的十八大以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党内存在的作风不纯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想”的思想基础仍不够牢靠;压力传导存在逐级递减,上热中温下冷、水流不到头的现象仍然存在;不收敛不收手情况仍然存在,“四风”问题呈现隐形变异;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仍然突出,需要着力破题整治;有的制度修订完善不及时,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执行不到位。这些都说明党的作风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我们更要对作风问题常抓不懈,抓作风建设。一方面,牢固思想统一,贯彻落实行动。要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认真组织学习,各部门单位要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思想意识,并把思想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反对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着重解决工作不实的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问题面前敢担当,敢作为,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另一方面,坚定政治立场,突出问题导向。坚定政治站位,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抓好作风建设。突出问题导向,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从理想信念、体制机制等方面下功夫抑制不正之风,针对四风问题认真整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与权力观,不要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做到以上率下,严格执行上级关于作风建设的规定精神,加强监督执纪,加大对纠正“四风”建设的监查力度。

“逆水行舟,一篙不可放缓;滴水穿石,一滴不可弃滞。”“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这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反腐工作的巡视利剑,是各级党员干部规范自身行为的一面铜镜,是永葆党内清风的政治良药,党政廉洁建设、作风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促成的,必须加强党员干部思想建设,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民主监督相结合,才能形成廉洁自律的氛围,才能永葆清风。

纠正“四风”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四风”问题涉及面广,很多领域都存在。当前全国正在掀起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热潮,关键时期,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从具体问题抓起,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绝不让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卷土重来,绝不让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盛行。

纠正“四风”必须抓住“关键少数”。以带动“大多数”党员干部的作风转变。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自觉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形成“头雁效应”。

“为山九仞,功亏一篑”。纠正“四风”、改进作风没有间歇期、没有休止符!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内容,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锲而不舍抓好作风建设,发扬钉钉子精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

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篇2

执纪监督自查报告: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作为党性教育和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全党的纯洁性,始终保持着强大的战斗力和精神力量。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中央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纪律要求和检查制度,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加强执纪监督自查工作,建立健全自查报告制度,全面查摆和纠正问题,保障党内政治生态的健康发展。

执纪监督自查报告,就是各级党委和纪委按照中央要求,在每年年底或年初进行的一项为期数天的自查工作,通过主动向上级汇报,自觉接受上级评估,公开责任承诺,全面分析和评价本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以确保各项纪律要求得到落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和纪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执纪监督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员干部的廉政自查和行为规范清单,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工作和成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效果,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突出问题的整治情况,党委和纪委对领导干部和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和检查情况,举报投诉处理情况,政治生态的改善和加强等十个方面。其中,党员干部的廉政自查是整个自查报告的核心和重点,要求自我反思、自我检视、自我纠正,真正做到知纪守纪、严守纪律,做到在实践中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

自查报告的编制和评审工作都必须遵循科学的程序和标准,要求客观、真实、具体、准确,遵循问责和问责的原则,内容要尽可能详实、深入、生动,各项指标和数据要有据可查,各种情况和问题要分类别、区分等级、定期更新。同时,自查报告的公开透明度也很重要,要注重公开与透明,做到内部审查和外部公布相结合,权威性和可信度相统一。只有这样,执纪监督自查报告才能真正体现党的优良传统和形象,起到示范作用和社会效应,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监督管理提供更加有效和科学的参考。

总之,执纪监督自查报告是加强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制度安排,是保障党的全面领导和党内政治生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党心民心要求的符合和推进。加强和落实自查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制度创新、强化规范管理、注重信息公开,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和价值取向,做到把握重点、精准发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不断深化和取得更好的成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的贡献。

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篇3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系列的执纪监督措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落地。其中,执纪监督自查报告作为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将根据该标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阐述执纪监督自查报告的重要性、意义和实践情况。

首先,执纪监督自查报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党内自我监督的一种形式,能够加强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从而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入开展执纪监督自查已经成为加强党内监督、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必然选择。通过自查报告,可以全面了解党员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方面的问题和短板,及时发现、纠正和整改,提升党内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执纪监督自查报告具有重要的意义。自查报告是一种自我剖析、自我批评的方式,可以帮助党员干部认识自己的不足和错误,为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意识、严肃纪律和廉洁自律水平提供有效的制约和引导。自查报告的撰写和实施能够在全党党内同志中形成新一轮党风廉政建设的热潮,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对于实践情况,执纪监督自查报告在各级党组织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中央纪委的指导下,各级党组织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个人廉政工作自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查等多个方面,力求做到全面、细致、具体和实效。同时,还注重将自查结果交流、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和评价。由于自查报告的实施,一大批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被查处,一些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被严肃问责,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威慑和警示。

然而,执纪监督自查报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方面,有些地方和部门在自查报告中存在虚假、敷衍和形式主义的情况,没有真正对党员干部的问题进行严肃整改。另一方面,自查结果的公开透明度还待提高,有些地方和单位对自查报告的公布情况不够及时、详细和全面,影响了自查报告的实效。因此,应加强对自查报告的监督和评估,推动自查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综上所述,执纪监督自查报告作为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自查报告,能够有效加强党员干部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促进党内政治生态的净化和建设。然而,自查报告的实践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对自查报告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篇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一致认为,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对纪检机关寄予殷切期望。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全会指出,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中央纪委要带头执行规则,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处理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行为。[1]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www.bIjiAOGaO.cOm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折叠编辑本段内容解读

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 ,全会一致认为,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2]

全会指出,中央纪委要带头执行规则,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处理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行为。[2]

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篇5

高度重视执纪监督工作,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县纪检检查组织执纪监督重点工作清单(9月)》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并逐一自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安排部署

在党组的领导下,由党组书记牵头,班子成员带头,各股室配合,按照《县纪检检查组织执纪监督重点工作清单(9月)》文件要求,对照旅游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积极整改相关问题。

二、逐项自查,强化落实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一是已成立县旅游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在全县涉旅企业张贴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大委办(2018)29号文件要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将全局工作同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实施、同落实。二是教育关爱职工,激发担当作为。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开展警示教育,营造廉政文化,并积极维护职工权益。三是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纪问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提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理质效。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工单办理工作,确保工单办理质量。四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脱贫攻坚走村入户契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提升群众满意度。

存在问题:宣传氛围营造还不到位

整改时限:2018年9月20日前

(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一是坚持推进先进理论武装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书记来川视察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二是及时分析研判。主动应对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及时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三是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同网络上错误思想及时作斗争,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内容安全、传播安全。经认真审查,没有在公众场合发表同中共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干部。

(四)中秋、国庆期间正风肃纪工作。一是加强干部廉政教育,在重要节假日开展廉政警示提醒,倡导党员干部廉洁清正过节;二是定期以会前学法形式组织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文件,增强党员领导干部防腐拒变能力;三是组织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使全体干部廉洁从政警钟长鸣。

(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督查。一是强化教育,推动基层干部廉洁从政。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防腐拒变能力。二是抓好重点,推动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党组和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三是抓好问题整改,认真落实上半年主体责任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六)廉政档案核查工作。落实专人再次审核领导干部提交的廉政档案,经审查,报送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资料真实无误。

(七)巡视巡查反馈问题整改。根据《中共市委扶贫领域首轮专项巡察第一组专项工作问题清单》,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对照清单核实涉及问题,并迅速形成整改方案,目前整改工作正在开展中。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本次自查出来的问题,局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人负责整改工作,并建立整改台账,全面自查、逐项梳理。做到问题线索一件一查、自查内容一项一查,逐项列出清单、整改清单,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建章立制。

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篇6

执纪监督自查报告:维护党风廉政,强化党的纪律建设

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及时发现、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弊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在持续深化,各级党组织普遍开始进行执纪监督自查工作。本篇文章将围绕"执纪监督自查报告"这一主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描述该报告的重要性和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意义。

自查报告是一份综合性的报告,它由党纪检查机关代表党组织对本单位或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这份报告的撰写要详尽细致,从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党员干部廉政建设情况、廉洁自律教育和管理、党风廉政建设成果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这不仅可以及时查出发生的问题,更可以总结出有效的工作经验和改进方法,从而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正确的指导。

首先,自查报告的撰写对于发现潜在问题至关重要。通过全面、细致地检查,党组织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本单位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警钟长鸣,预防于未然,可以避免隐患的逐步扩大和蔓延。通过扫除潜在问题,党风廉政建设的道路将更加清晰,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也会在改进中不断提升。

其次,自查报告的撰写对于总结好经验、推行好工作方法至关重要。党组织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一定会遇到一些经验和教训。只有充分总结经验,发挥好经验的作用,才能更好地指导工作的开展。自查报告要求党组织详细记录和总结一些好的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以便其他单位能够参考和借鉴,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自查报告的撰写对于公众监督和党员干部自我约束至关重要。自查报告可以让公众了解党组织的廉政建设情况和工作成果,加大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力度。同时,党组织要真实记录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对于那些工作不力、廉政问题严重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批评和教育,以此激励党员干部自我约束,提升党的纪律建设水平。

最后,自查报告的撰写对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党组织通过自查报告,可以总结出一些工作的缺点和不足之处,及时改进,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党风廉政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不断强化自我纠错机制,更加注重状况监测,力求在党内廉政建设上不断创新和超越。

总之,执纪监督自查报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自查报告能够帮助党组织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监督、促进提高。通过对自查报告的认真撰写和精读,党组织能够更好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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