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试点方案十三篇

发表时间:2024-10-17

想要达成心中所想之事,就一定要做准备,写方案属于思维和逻辑双结合的活动期,我们听了一场关于“改革试点方案”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改革试点方案 篇1

辽政办发〔2004〕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二日

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于2003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一年多来,我省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为出发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中央确定的第二阶段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在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主要任务:一是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进行减征、免征农业税试点,直至全面取消农业税。二是进一步搞好乡镇机构改革,促使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能转变,采取有效措施使富余人员分流出去,确保完成精简任务。三是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四是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强化县乡财政预算监督管理,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

二、深化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一,实施农业税减免政策。2004年主要政策措施:一是全省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由原7%下调到4%;农业税附加为农业税税率降低后正税的20%,3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二是根据今年国家政策变化情况,暂停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6号)。三是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四是阜新、朝阳市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其他有条件的市、县也可根据自己财力情况自主决定多降税率或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

第二,制定转移支付方案。2003年省对县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的原则和办法总体不变,2004年继续执行。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及免征农业税试点和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而影响的市县财政收入,省财政将制定具体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并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主要工作任务:一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干部的工作任务发生变

化,要重新界定乡镇政府职能,把不该管的事减下来。二是继续做好精简机构和人员定岗分流工作。乡镇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要转企改制,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要进一步搞好乡镇机构的职能转变,强化编制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编制配备人员,做好人员的定岗分流工作,坚决清理超编和借用人员。三是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分流人员安置的资金和社会保障等政策得到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农村稳定。第四,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体制,落实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责任。二是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农业税减免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减少。三是加快推进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点要进一步搞好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和农村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今年的主要任务,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做好核定编制及教师队伍的人员定岗分流工作。

第五,化解村级债务。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总的原则是: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今年的主要任务,一是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刹住超越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达标升级活动;严禁要求乡村借款、贷款上项目;严厉查处向村级组织转嫁支出行为。二是开展清理村级不良债务的试点工作。今年下半年,省选择2个县、市选择1个县、县选择1个乡进行清债试点,摸清村级不良债务的基本情况,分析债务形成的原因,分清债务形成的责任,研究、探索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指导全省开展清债和化债工作奠定基础。三是按照省

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继续推动化债工作取得实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导全省清债和化债工作的开展。对乡镇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化解乡镇不良债务试点。

第六,建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农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研究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措施,刹住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行为。二是规范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全省推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一费制”。三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严禁强行以资代劳,在注重实效、控制上限、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四是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的约束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效力,加强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力度。五是规范和推广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管理方式。

第七,改革县乡财政体制。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委关于“多予少取,先予后取,放水养鱼”的原则,逐步理顺省、市、县、乡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县乡财政的收支范围,调动县、乡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二是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三是改革和完善县乡预算管理体制,积极推动各地探索适应本地实际的财政体制模式。对经济欠发达、财政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积极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第八,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建设。主要任务: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改

革,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确定乡镇卫生机构布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的设置,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继续增加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逐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满足农村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农村公共卫生支出主要由各级财政承担,重点是完善农村卫生防疫体系。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对试点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实。把握好积极稳妥、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等基本原则。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注意解决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分线作战,各负其责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督促检查,做好政策宣传,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继续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以及国有农(林)场税费改革的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为使农业税减免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农业税征收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二是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

全省将减免税额测算到户,落实到纳税人,并同时填列《辽宁省农民负担手册》。三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农业税减免税额等有关指标,要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要求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项配套改革工作由省直各主管部门分别部署,加强督导,各市要抓紧抓好具体推进工作,落实配套改革成本支出所需资金,确保分流人员妥善安置。

改革试点方案 篇2

对于明天的高考,有初中校长套用了朱自清的一句名言“热闹是它们的,我什么也没有”,直指高考改革的“红利”尚没有辐射到广大初中生甚至小学生。其实,将于两年后推出的高考综合改革,改的并非仅仅是一种考试形式,它将引领一场全局性的教育改革。改革的导向,是否会对初中甚至小学的教育教学设计带来变化?引领家长和老师的教育观念发生转变呢?

记者发现,高考改革带来的“红利”,向下辐射之路走得还很蹒跚。不少初中校长表示,希望随之而来的中考改革方向也能尽早明确,便于学校早做准备。也有初中老师坦言,在一些学校,不排除一些家长由于高考改革带来的课程和选择标准的不确定性,干脆提前为孩子规划起就读国际课程事宜。

世界外国语中学副校长陈勇认为,无论选择哪一种成才路径,前提不应是逃避另一种。应该看到,高考所引领的课程改革和国际课程之间,正在拥有越来越多的共通之处,越来越倾向于学科均衡,强调课程的高选择性,对学生的综合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陈勇认为,面对高选择性的课程体系,“学会选择”成为学生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他介绍,从几年前,学校陆续在艺术和第二外语的教学进行了课改。艺术课上,学校提供声乐、键盘音乐、民族音乐、戏剧、舞蹈五种课程,开学第一周请学生“预览”后进行选择;二外同样有德日法西四种语言,供学生自选。跟踪调查发现,经过了这样一个根据兴趣和特长自主选择的过程,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会更好。

改革试点方案 篇3

农村信用社在成立之初都是由农民参资入股组建起来的,这一组织形式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当前,增资扩股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中是一大难点和亟待突破的问题。纵观农村信用社的历次改革过程,其共同点都是离不开增资扩股,但各个时期改革赋予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的特定意义。最近,我对处于欠发达地区的昭通市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增资扩股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分析问题,提出了建议,并整理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历次改革中增资扩股的特定含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的主要问题    欠发达地区大部分属于地形地貌比较复杂,交通不便,经济基础薄弱,财政主要靠转移支付。对这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来说,存款来源少,支农资金主要靠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投放的贷款本息难以收回,隐藏着较高的金融风险,也给增资扩股带来不少的困难。就云南昭通市来看,2004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有11个县联社、基层法人社144个。各项存款余额31.44亿元,比年初增加10.33亿元,增长48.94%;各项贷款余额22.67亿元,比年初增加5.33亿元,增长30.71%。由此可见,全市农村信用社的存贷规模不及发达地区一个县级联社。当前,农村信用社在增资扩股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扩股的认识片面。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较差、历史包袱重、资本充足率低、增资扩股的任务较重,特别是对长期亏损社来说,其难度更大、困难更多,对此的认识也不明确。有的农村信用社认为,中央银行设计的资金支持方案与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挂钩是条件苛刻,多此一举,不如比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和补充资本金那样,直接把“真金白银”送给农村信用社,实实在在体现国家的支持。还有的农村信用社不是把增资扩股作为自身改革、促其长久发展的措施,而是纯粹把它作为在短期内达到认购和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手段,精力放在如何谋划获得国家资金的支持上。这样的认识必然带来不规范的实际操作,很难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能达到“花钱买机制”目标。因此,业内有关人士指出,与其这样,还不如把中央银行向全国农村信用社发行的1600亿元专项票据资金直接用于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发挥这部分资金在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化解中应有的作用。    (二)股权的结构不合理。由于欠发达地区受经济不活跃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经营困难,长期未对股东分红,导致各方入股积极性不高。加之,这些地区的中小企业偏少、经济效益不高,增资扩股的对象主要依靠农民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因此,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股本金结构呈现“三多三少”的特点,即自然人股多、法人股少;资格股多、投资股少;股民多、股额少。2004年末,昭通市农村信用社股本金余额为1.28亿元,较上年增加4119万元,增长47.33%,其中:自然人股占股本金总额的90.1%,法人股占股本金总额的9.9%;资格股占股本金总额的93.8%,投资股占股本金总额的6.2%;农户入股额的起点仅100元,职工入股额的起点也仅1000元,目前全市户均股额也不足200元。由于农民入股份额小,持股分散,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不可能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最终还得由内部人控制。    (三)股金的分红无保障。农村信用社取消股金的保息分红后,只能靠改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增加盈利来回报股民。但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仍然较差,即使个别经营较好的,也只是微利,只能象征性分红。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盈余额还不足以弥补历年亏损挂帐,更无从为股民分红。不仅影响股东的投资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自然人股和投资股的股份稳定。2004年,昭通市农村信用社盈亏扎差后净利润177万元,而历年亏损挂帐高达11110万元,按这样的发展速度,还要几十年才能弥补完历年亏损。    (四)扩股的透明度缺乏。由于担心农民了解股金的真实作用后不愿入股,一些农村信用社不愿意宣传入股的意义、股民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向股民定期公布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有意无意地回避入股有风险等重要问题。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只宣传“入股社员贷款优先”,你要贷款就必须先入股。因此,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扩充的股金中,主要是农户为取得农村信用社贷款支持的资格或为享受到农村信用贷款的优惠利率,而按照申请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向农村信用社被动入的股,至于入股后能给自己带来多少收益或承担什么风险,大多数是不知道的。入股社员并不关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更无法参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而农村信用社也无须向社员负责。这样下去的增资扩股难以起到推动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也难以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几点建议    增资扩股是历次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重要内容,是不能逾过的一道坎。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想靠自身的积累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只有做好增

改革试点方案 篇4

群团改革试点方案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提升其服务职能和活力,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落地。这个方案的推出,对于加强党的领导,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群团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团体组织,包括共青团、妇联、工会、农民协会等。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群团组织在推动社会进步和民族团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进程中,群团组织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群团组织的服务职能需要进一步强化。当前,社会需要更多优秀青年、妇女和工人代表投身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事业中去。群团组织应该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搭建起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之间的桥梁,为广大成员提供培训、就业、创业、教育等各种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发展自己的潜力和实现自身价值。同时,还要加强对基层党委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群团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创新。面对社会多样化和群众需求的复杂性,群团组织应该转变工作方式,注重网络化、社会化的运作。通过建立网上群众工作平台,发挥互联网技术的优势,为广大会员提供在线咨询、交流和互助的服务。同时,要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社会团体和专业协会的作用,形成广泛的群众力量,更好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群团组织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队伍需要进一步优化。以年轻人为主体的共青团,应该加强对大学生、青年创业者和新兴职业群体的引导和服务,培养他们成为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妇女组织应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向国外学习先进经验,提升自身的组织能力和影响力。工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维护工人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这些组织的干部队伍也需要加强培训和选拔,提高工作水平和素质。


群团组织的资金保障和制度保障也需要得到加强。党和政府应该加大对群团组织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开展各项工作。同时,还要完善相关制度,提高群团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行政管理水平,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还需要加强对群团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和完善举措。


群团改革试点方案是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推进群团组织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深化改革,推动群团组织变革创新,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和活力,有利于增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能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力支持。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群团改革试点方案的各项工作,真正使群团组织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试点方案 篇5

【法规名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务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4]71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务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省政府决定在省直机关开展财务秩序整顿工作。现将《财务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财务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整顿财务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迫切需要,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措施。按照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的部署,省政府决定在省直机关开展财务秩序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财务秩序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全面、彻底、求实、严肃”的原则,围绕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财政改革,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健康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

财务秩序整顿工作的目标是:认真清理执收项目,规范收支行为,坚决查处非税收入征收、解缴、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纪问题。建立起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督促各单位规范会计秩序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取缔“小金库”,加

大查处力度,查细查实,不留死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推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内容

财务秩序整顿的范围是省直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重点内容是2003年以来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具体是:

(一)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1.执行财务制度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

3.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

4.单位依法建账情况;

5.对外提供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6.会计人员任职资格情况;

7.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资金拨付、使用方面

1.在经费使用上,是否存在损失浪费;

2.在专项资金使用上,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问题;

3.有无乱发奖金、补贴和其他实物问题。

(三)非税收入收支方面

1.是否如实向财政部门填报非税收入收支计划,有无隐瞒或故意压低收入规模问题;

2.是否按规定向财政专户(国库)及时、足额解缴非税收入;

3.支出是否经财政部门核拨;有无隐瞒、截留、坐支、挪用、公款私存、扩大使用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等违纪问题;使用效益情况如何,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4.执行立项、收费标准和执收程序是否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规定;

5.执收执罚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合法证件及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6.是否由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非税收入;

7.非税收入账户是否按规定设置、管理和使用,包括按规定应撤销的账户是否已经全部撤消;

8.目前执行的非税收入项目。

(四)清查“小金库”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下列资金,均为清查的重点。

1.各项价外费用;

2.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利息等收入;

3.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4.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5.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6.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费收入;

7.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财政专户的收入;

8.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资金。

三、整顿的步骤和时间

整顿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抽查、纠正处理和建章建制3个阶段进行,到10月31日结束。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9月10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省直部门要根据上述整顿重点内容对照财务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认真自查。同时,要对下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

(二)9月11日至10月10日为重点抽查阶段。省财政、审计部门组织检查组,按照重点检查计划,对各部门财务秩序整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工作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向省政府报告抽查结果,对重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纠正处理的决定。对重大问题的责任人移送省监察厅追究责任。

改革试点方案 篇6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8]55号 【发布日期】1998-11-06 【生效日期】1998-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

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8〕5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

我省投资环境特别是投资软环境的建设,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还不适应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实施外向牵动战略的需要。为了加大利用外资力度,保持全省利用外资规模的适度增长,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辽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善我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

1.近期我省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工作重点和目标,要围绕办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来改善我省的软环境。当前要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作为全省改善软环境的工作重点。

2.软环境建设工作要立足于各市。各市政府都要把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认真总结本地软环境建设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研究解决软环境建设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一年突出抓一两个重点问题,使本地区的软环境不断改善。

二、二、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涉外“窗口”部门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

1.坚持实施办事“三公开”。各级外经贸、工商、税务、财政、劳动、海关、商检等涉外窗口部门,要按国际惯例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规章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程序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办事的申办程序、工作流程、所需材料、办事时限等。公开办事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工作标准及对内部人员的要求等。公开的收费标准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将“三公开”的内容公布在企业人员前来办事时能明显看到的地方,同时公布投诉电话,以便监督。

2.实施文明办公,提高服务水平。各涉外“窗口”部门要实行文明办公。接待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要礼貌待人,讲究文明用语,回答问题要明确,解释问题要耐心,处理问题要公正,解决问题要及时。

3.加大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力度。公用、城建、供热、商业、邮电、交通、电力、卫生、金融、口岸、旅游等行业和部门,都要推出本部门的文明示范窗口单位。凡是与企业有直接服务业务的部门都要实施服务承诺制,要利用宣传媒体或在涉外部门公布的承诺的内容、目标、服务时限及要求。各市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服务承诺制的监督,采取与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行业和部门签订责任状、建立投诉制度、违诺赔偿制度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把社会服务承诺制落到实处。

4.加强对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延伸服务。各涉外窗口部门要根据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请求和实际情况,合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

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港监、边检等部门要实施海港口岸国际航行船舶24小时值班制,机场留守待命制,货物申报放行周六加班制,节假日加班预约制,对重点企业和大宗进出口货物实行信任放行、便捷通关、转关,实行检验员在查验现场签发放行单等新办法。

金融部门要提高结算速度,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等结算业务,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告企业。

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要经常了解和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和要求,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外商投资企业宣传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给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作为民间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5.建立与外商投资企业联系的正常渠道。实行“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省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有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参加的投资环境座谈会,广泛、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沟通情况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各市政府也要实行“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

6.积极帮助企业招聘所需人员,鼓励引进高水平的专业、科技人才。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落户时,严禁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管理费用。

三、三、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

1.加强依法行政,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法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主要是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是否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是否履行合同、章程。要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提供信息为企业服务,逐步实现按国际惯例对企业依法管理。

2.提高执行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企业需要知道并可以公开的政府文件。属于地方制定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政策,在制定过程中要征求外经贸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如有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大的政策出台,有关部门应及时召开涉外政策说明会,传达并讲解有关政策。

3.进一步治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1997〕7号),严格执行《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原则执行,各地在各自的权限内可以确定减、缓、免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于界限不清、适用对象有异议,收、缴双方有分歧的收费项目应及时请示上级部门,在未得到肯定答复前暂不收费。《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规定的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则按国家新公布的为准。

4.严格按执法程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应由有权检查的执法机关进行,统一的检查由辽宁省联合年检办公室组织进行。

有权检查的执法机关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的检查由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进行。

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有两个人以上。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属于国家统一着装的,执法人员必须着装。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利用执法检查要求企业购买其推荐的物品。

5.严格按执法程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处罚时,必须出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复议权、起诉权。依法作出责令外商投资企业“停业整顿”及扣压企业财物的处罚,应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决定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禁止强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各种培训、投保、订阅报刊杂志和接受指定的中介服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人员进行培训,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准出省,各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准出市,并不得硬性要求企业参加培训人员住宿。需要收费的培训应报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险种外,其他保险项目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严禁各级保险公司与有关执法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企业进行保险。企业自愿订阅报刊杂志,严禁各有关执法部门下发文件,强制企业订阅有关报刊杂志。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到其指定的会计、律师、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等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

7.企业参加社会活动及到企业参观、考察应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企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未经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企业参观、考察。如果确实需要,需经省、市外经贸部门协助联系。

8.建立行政执法“窗口”单位。各市都要选择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窗口”单位,确定为行政执法“窗口”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放证书和牌匾。到“窗口”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对其检查的“目的和内容”以及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由企业保存。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检查记录。

四、四、进一步完善投诉工作,依法协调处理好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1.完善省市投诉机构设置,健全全省投诉机构网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协调功能,积极处理好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省、市都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代表政府受理并协调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省、市政府领导要加强对外商投诉处理工作的领导,以增强投诉中心的协调处理功能和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投诉中心的工作,及时反馈涉及的投诉处理结果,加快投诉案件的结案。对于暂时不能结案的投诉案件,要及时向投诉中心反馈处理情况。

2.加大各市、县处理投诉的力度,把外商投诉解决在基层。各市、县政府要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并在人员、经费上予以支持。对一些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并予以协调解决,尽量把投诉案件解决在当地。

3.要依法公正地调解纠纷。协调处理纠纷必须坚持公正,不得偏袒某一方,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保护中外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五、五、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利

1.不得干涉企业的自主决策和经营权。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企业的董事会,任何部门、企业、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其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决策和经营权,党政机关应当带头遵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总经理及其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未经董事会决议,任何行政部门和组织以及投资方不得任免、撤换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撤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经营计划以及销售额、利润指标。未经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企业的盈利情况。

2.尊重“嫁接”企业的独立法人权益。“嫁接”式合资企业与中方老厂都是独立的法人,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老厂作为投资方,可以通过董事会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不得干涉合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不得随意撤换合资企业的总经理,不得干预合资企业一般人员的聘用,不得无偿借用、调用、占用和统管合资企业的人、财、物。

六、六、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国民待遇

1.凡在我省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各企事业单位为其提供金融、保险、法律、水、电、气、热、通讯、劳务咨询、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服务,要公开收费标准,要与内资企业一视同仁,不准抬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

2.对来我省投资的外商,其住宿、就餐、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门票的付费与国内人员同一标准。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其就医与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七、七、提高涉外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执法监督及违法的处罚

1.大力抓好涉外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涉外执法人员的素质。各涉外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不断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规范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他们执法的严肃性、自觉性和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节日祝福网 zR120.CoM)

2.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对执法人员的不依法行政行为,如到企业乱收费,不按程序到企业进行检查,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以及以各种名目和理由随意对企业做出“停业”、扣压财产等处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要予以投诉,有关部门要对违规、违纪、违法的直接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揭露严重违法、违纪的典型事件,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3.加强对软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各部门对各级人大、政协有关软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必须认真整改、落实。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改革试点方案 篇7


        征地制度改革:实地调查与改革建议
一、公共目的的界定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权力仅限于公共目的需要。进行这种限制的理由,是国家不应该使用其强大的土地特权从某些私人手中征用土地来为另一些私人谋取利益,而是应该仅在惠及全社会的公共目的之下才动用这一土地特权。
一般说来,关于国家强制征地的法律有三种方式来定义公共目的:(1)国家只能因公共目的而征地的一般原则;(2)列出可以定义为公共目的的具体公共用途;(3)两者结合使用。一般原则方式只说明征用的土地必须用于公共用途这一原则,这种方法给与国家行政机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给与国家司法机构极大的法律解释权,它可以确定某种特定用途是否符合公共需要的性质。
列举法明确规定只能对如学校、公路和政府办公楼等公共目的征用土地。一般说来,与一般原则法相比,列举法极大地限制了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列举可以是排他性列举或包容性列举。排他性列举是列举出所有公共目的,在此之外国家不得行使其征地权力。
而包容性列举则是把列出的公共目的名单和一般原则结合使用,如果征地目的属于这一名单或符合这一一般原则,国家便可以征地。
中国目前使用的是一般原则方法,规定国家可因公共利益征地,但没有规定因公众利益征地的范围②「宪法规定国家有权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地。1998年《土地管理法》重申了宪法的这一规定,但没有界定哪些用途属于公共利益。该法的实施细也没有对之给予详细说明。这样,国家机关在处理哪些情况属于公共利益这个问题上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现行的征地法律制度还规定,除少许例外,所有非农用地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如果计划农转非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则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先把所有权转为国有,即征地。在这种征地制度下,国家不仅可以因"公共利益"征用农民的土地,而且还可以征用土地用于其他所有非公共用途。因为现有的法律制度禁止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转为非农业的商业用途,任何用于商业用途的农地必须经过国家征地将农地转为国家所有。由于对"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明确的定义,再加上国家在土地农转非上的垄断地位,使国家的征地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营利性的商业目的征地。
这也是我们最近在实地调查中发现的实际情况。在我们走访的17村子中,共有34起土地征用,其中18起是用于房地产、加油站、采石场和工业设施等商业用途。在剩余的16起总的说来属于公共用途的征地中,很多是同时具有商业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双重用途".例如,安徽省的一个村子中有10亩土地于1997年被征来建设学校。学校建成后,该学校又将一部分建筑物作为店铺出租给许多商店的老板,每32平方米的店铺每月收取100多元租金。
中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将国家征用土地的权力有效地限制在具体的"公共利益"上。在这种体制下,至关重要的是,国家必须继续严格制定严格的法律和切实实施法律,从而确保土地农转非符合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防止农地过于流失。从中国的执法实际和中国的大陆法系传统来看,最好的方法是在政策和法律中明确具体地列出可以动用征地权力的"公共利益".尽管这样的列举几乎包括所有可能的"公共利益",但肯定还会有一些例外。因此,列举应该是包容性列举,而不应该是排他性列举,同时规定任何具体列举之外的土地征用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二、征地补偿
中国当前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两个不同但互有联系的补偿问题。一是征地的补偿标准,二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与拥有30年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之间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不仅适用于国家征地的情况,而且也适用于目前在一些地区试点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1.补偿费。大多数国家的征地法律都对补偿水平做了象"公平的市场价"或"公正补偿"这类宽泛的定义。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中",公正补偿"定义为买卖双方愿意接受的价格。在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补偿标准为"财产征收当日被征用财产的公开市场价".根据香港土地管理署的规定,确定被征用财产的公开市场价值的基础是"征地当日同一地区同类财产的市场交易证据。评估过程包括比较被征用的财产和同类财产的市场交易价,并且要根据如位置、环境、建筑状况……(以及建筑所在土地的其他因素)……交易日期等各种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整。"
重要的是,许多国家规定,政府不仅要向土地所有者给予补偿,而且还必须向承租人给予补偿。
例如,在英国,土地所有者、承租人和土地占有者都能获得补偿。补偿费要么是通过征地机构和所有利益方之间的协商谈判来确定,要么是由土地法庭来确定。加拿大明确规定要向承租人给予补偿。政府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对承租人的补偿:(1)租赁期限以及租约上剩余的年数;(2)有无续租权或续租的预期;(3)承租人对土地的投


        入。同样,在美国,法庭允许持有"额外价值"租约(即征地时这块土地的市场租金高于承租人实际付出的租金)的承租人按比例享有补偿费。如果在中国引入美国的这一法律思路,那么,就可以将土地使用者视为持有30年免租期合同的承租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将农民视为不用偿付租金的30年土地用益物权的持有者):因此,由使用者持有的"额外价值"将是30年土地权利的全部市场价值。
中国是依据法定标准来确定补偿金额的。当前的补偿标准依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该法规定,征用的耕地补偿费包括:(1)土地补偿;(2)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3)安置补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内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根据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征地补偿基本原则来判断《,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现有法定补偿标准明显不足。在这三类补偿中,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都是对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如作物和住房)的补偿,与土地本身的价值关联不大;只有土地补偿才是对农民失去土地的补偿。
即便按目前法律规定的最高比例补偿,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的30年使用权仅仅值10年的农业产量。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考虑到这些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也适用于非公共目的的土地农转非,那就更象是巧取豪夺。现行法律授权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标准对农民给予补偿,但同时又允许它们以市场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这就既方便也刺激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来谋取私利,因为它可以压低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同时又把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最高的土地开发商。
比如,根据安徽省自己公布的资料,阜阳市在2003年1-6月国有土地出让中,通过拍卖出让的土地价格为每亩30.57万元,通过挂牌出让的土地价格为每亩16.33万元①「见"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概览"《,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年8月12日。」。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当地在征地时对农民的最高补偿为每亩23000元。在一个村子中,农民抱怨说政府以70000元/亩的价格卖了他们的地,却只给他们23000元/亩的补偿费用。他们说,政府什么也没失去就获得了大笔的收入,而他们却不得不被迫放弃土地,到头来才获得一少部分收入。
其他研究人员的实地调查也表明地方政府通过"低买高卖"来从制度中获利。在云南省东北部的一个村子中,850亩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并将使用权以15万元/亩的价格出售给投资商。最终付给村集体的补偿费仅为28000元/亩,其中农民获得的仅有9000-10000元/亩,大约是土地权出售价格的6②「郭晓林:《中国征地和农村纠纷》《中国季刊》(2001年)第422页。」。
增加国家在征地用于公共目的时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有三种途径。第一种是继续执行法定的补偿标准,但是提高目前《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补偿水平。第二是普遍采取"公平市场价"的方法。
第三种也是我们建议采取的方法,即补偿以公平市场价为基准,同时规定最低补偿标准,即定下限不定上限。在这种方法下,公平的市场价标准适用于土地权利的市场价可以确定的地方,如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但在公平市场价难以确定的地方,补偿不得低于最低补偿标准。
2.补偿的分配。补偿的分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我们的实地调查显示,有关征地补偿分配的现行法规和实践的结果,是征地补偿费大多被乡镇政府和集体组织拿走,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只有很少一部分甚至没有。乡村干部采用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方法,是保留大部分或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然后在村中进行土地大调整,让失地的损失由村中所有农户承担。另一种方法是将补偿费在村中平均分配然后进行土地大调整。显然,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可取。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之下,村中所有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都会因大调整而遭到破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这种调整是不合法的。
在安徽、海南和广西进行的实地调查中,我们向土地被征用(17个村中国共产党有34例土地征用事件)的村中的农民询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土地补偿分配后是否进行土地调整、如果进行了是哪一类土地调整。在17个村中,我们发现总共5组不同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法和因征地而实行的土地调整。
对这些实地调查结果的分析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在所有34起征地中,我们没有发现一起在征地后进行土地小调整的事例。这表明,通过小调整来解决由于征地导致的人地矛盾并不切实可行;如果允许征地后进行土地调整,那么必然是严重破坏土地权利稳定的大调整,这反过来又严重危害农村法制建设和全村农民土地权利的稳定。
第二,有不少的村采取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失地农户且不进行土地调整的办法。实际上,一些村子已经开始改善其征地补偿的分配办法,用"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户且不进行土地调整"的办法来代替"将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随后进行大调整"的办法。综合实地调查的结果,这种改进的办法会受到欢迎,或者至少将被越来越多的村接受。
第三,将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户,似乎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征地后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户的所有12次征地中,没有一例在征地后进行土地调整。相反,将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给村中的所有农户或由村集体保留的事例中,全村范围内的大调整却很有可能发生。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禁止大调整并将非法土地调整列为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一种侵犯。实地调查结果有力地说明,将所有或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受征地影响的农户,不仅会补偿这些农户的损失,而且还有助于加强所有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稳定(12例采用这一补偿方法的征地中,无一例进行过土地调整)。尽管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家要将土地补偿费交给集体,但是却没有对国家将这些土地补偿费下发到集体后,集体如何对其进行处理做过任何规定。征地制度改革应该填补这一空缺,明确要求集体将所有或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到受征地影响的农户手中。要保证按照以上所述的比率将补偿费支付到农户手中,必须有一些保障措施。一种保障措施将土地补偿费不直接交给集体,而是交给通过契约建立的中介监督机构。这需要指定一个政府机构或国家银行负责从国家或土地开发商那里收取补偿费,并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受征地影响的农户手中收取所有相关文书。土地易手之后,这一中介监督机构将负责以一次付清方式或按年支付的方式将补偿费直接下发到受征地影响的农户手中。
三、征地程序
法制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大多对国家征地有一套程序来限制国家的权力和保障土地持有者的利益免受非法征地的侵害。这些有效的程序规范简单说来就是要保证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有:(1)知情权;(2)参与权;(3)上诉权。
中国现有的土地征用法在这三个方面做得很不充分。RDI的实地调查强有力地表明,征地过程中没有农民的参与,既带来农民的失望,也为集体干部滥用职权提供了机会。在17个发生过34次征地的村中,从未有过就征地目的或补偿标准征求村民意见的事情。在多数情况下,农民只是简单告知哪些地块要被征用,目的是什么,他们能得多少补偿。这种告知都是口头的,而不是书面的。
而且,由于征地事件本身和补偿标准都是单方面强加给农民的,这种口头告知实际上只是一种要求农民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做好征地准备的最后通牒,没有任何让农民"参与"征地过程的意义。
在那些做出口头通知的地方,通知的内容中一般包括补偿的种类和每种补偿的金额。但是,大多数农民告诉我们,他们实际上根本不知道政府的征地补偿实际上究竟是多少。在17个村中,只有安徽的两个村把包括补偿标准的政府征地公告张贴在村办公室里供农民查看。
这种程序上的不足也使地方官员和集体干部有机会通过征地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他们的经济利益。在访谈中,大多数农民都表示,他们完全不知道政府给集体的补偿是多少,政府补偿中又有多大比例是分给村民或分给失地的农户。在海南的一个村,集体干部在1998年的一次兴建地方农贸市场的征地中对农民讲,补偿仅为每亩600元,令人难以置信。在海南的另一个村,1993年的一次征地征了该村40亩地建一高科技项目,集体告诉农民补偿为总共10万元,但是根据临近村的补偿标准,农民认为集体得到的补偿大大高于公开宣布的补偿。
集体干部利用程序保护措施的缺乏侵犯农民权益的表现可分为下述三类:
1.截留土地补偿金。在访谈中,我们问到农民是否在征地时得到过补偿,如果得到过,那么是哪一类补偿,金额多少。几乎所有村的农民都告诉我们,失地的农户得到了青苗补偿。
广西自治区首府南宁市近郊的一个村,失地农户的青苗补偿为每亩1500元,除此之外,其他所有村的青苗补偿

改革试点方案 篇8

2005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省、县扶贫工作要求,结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稳妥用活、用足扶贫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目标 坚持扶贫宗旨,努力探索适合营盘圩实际的扶贫到户、扶持贫困群众增收的新途径和新机制,切实解决贫困户和低收入户贷款难问题,引导贫困户创业致富,实现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和拓宽农村金融市场“双赢”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农村贫困户和低收入户受益的原则。即保证贫困农户和低收入农户享受到贷款贴息政策的优惠,不包括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和能人大户等。 2、向重点村和移民集中安置贫困户倾斜原则。根据建档立卡情况,重点把重点村和移民集中安置点已建档立卡的、有生产能力的贫困户和低收入户列为发放扶贫到户贷款及贴息对象。 3、市场化运作的原则。(1)根据去年试点工作情况,继续确定乡信用社为我乡扶贫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的金融机构。(2)信用社依据贷款有关规定安排贷款,按照县扶贫办提供的投放对象进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承担风险。(3)信用社贷款利率按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现行利率执行。 三、贷款对象的条件和范围     贷款对象的确定在乡党政的领导下,由信用社配合村委会组织实施。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信用观念和劳动经营能力的贫困户和低收入户。贷款贴息对象的范围是:1、2004年贫困人口调查摸底中已建档立卡的重点村和移民安置点的贫困户和低收入户;2、2003年全县农民贫困状况普查中确定贴息的贫困户和低收入户。 四、贷款对象的确认程序 1、由农户提出申请,村委会和信用社召开专门会议根据建档立卡名单和贫困户花名册,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农户进行初审,按照贫困户和低收入户受益原则认定贷款贴息对象,上报乡政府审核; 2、乡政府对上报贷款贴息名册进行审核,审核后的名单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 3、由乡政府和信用社填写贷款对象花名册一式四份,报乡政府存档,县扶贫办审批。 五、贷款与贴息额度     享受贷款贴息农户的每户贷款额,按照信用社授信等级予以区分,具体额度为: 信用户最高贷款限额为30000元 一级信用户最高贷款限额为10000元 二级信用户最高贷款限额为6000元 三级信用户最高贷款限额为4000元 四级信用户最高限额为1000元 未授信农户贷款额为500—1000元 六、贴息贷款的使用范围 贴息贷款仅限于发展生产、农民直接增收的种养和小型加工项目。非生产性项目(如农户用于企业入股、上学、看病、改善居住条件等)不予贴息。 七、贷款贴息期限及补贴利率 贷款期限由农户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生产周期确定。贷款贴息期限从2005年1月开始至2006年9月底,时间最长为一年,不到一年的贷款依据贷款时间据实贴息。在贴息期内按5%的年利率补贴利息,差率部分农户自行负担。利息结算分两次进行,分别在2005年底和2006年9月底结算(结算工作以县审批为准)。 八、贴息方式 由乡镇信用社和村委会提供贴息名单和数额,经乡政府审定后,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直接划拨给县信用联社,信用社依据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核定的贴息金额进行逐户贴息。具体程序是: 1、信用社按正常贷款收取农户全部利息; 2、信用社按照县扶贫办、财政局核定各户的贴息额进行逐户贴息将贴息资金划入各农户帐户。 九、组织领导,实施方法与步骤 为切实做好贷款贴息方式扶贫到户工作,探索小额信贷的新途径和新办法,让贫困农户尽早得到实惠。 1、各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支委员、村民组长为责任人,层层落实实施扶贫户贷款贴息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此项工作。 2、时间安排。各村在9月底前摸清贷款对象填写花名册一式五份并报乡政府审查、县审定。10月上旬前由信用社逐户落实小额贷款发放情况,并每3个月进行一次汇总总结。 3、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贷款贴息方式改革是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众的关心,使贫困农户得到小额信用的支持。在宣传发动工作中,要教育贷款对象诚实守信。贷款贴息是一种减轻农民负担的方法,而不是无偿的扶贫款。为此,每一贷款对象都必须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4、加强部门协调。发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用,提高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效果,在小额信贷发放和使用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各类专业协会,流通协会的作用,指导和帮助农户发展生产项目,要集中发展当地有优势、有特色的产业项目,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工作。 5、做“四结合、四促进”。为使贷款贴息工作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四结合、四促进”:一是与实施村级规划相结合,促进重点村建设与发展。小额贷款是实施村级规划资金的补充,因此,各有关村要进一步完善到户项目的实施,圆满完成村级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二是与移民扶贫工作相结合,促进称民户早日实现“逐步富”目标。要利用小额贷款帮助移民户发展经济,发展生产提供资金支付,使移民户逐步实现能致富的目标。三是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小额信贷为贫困户发展有利于直接增收种养和小型加工项目提供服务,鼓励他们利用房前屋后的荒山荒坡发展经济作物的养殖项目,使农民的收入结构多元化。四是与发展支柱产业相结合,促进特色产业上规模上水平。要充分利用小额贷款,进一步壮大我乡药材、毛竹、花椒等生产基地。 6、做好授信等级的动态管理。授信等级是发放小额贷款必备条件之一,今后乡政府和信用社要加强授信等级的管理,对按期归还2005年小额贷款本息的,适时提升授信等级;对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降低授信等

改革试点方案 篇9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1]25号 【发布日期】2001-04-11 【生效日期】2001-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1〕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参照《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目标和原则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省财政统筹考虑各市、县调整农业税常年产量、税率增收,以及取消乡统筹、取消屠宰税、部分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改革村提留征收办法、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开支等因素,对市、县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保证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转移支付的原则:

(一)统一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市、县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根据各市、县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引起的减收程度、财政困难程度和财力结构,合理确定省财政对各市、县的补助力度。对农村税费改革前财政困难较大和财力对农村税费收入依赖程度较高的市、县,省财政补助力度较大;反之,省财政补助力度相对较小。

(三)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透明。

(四)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和贫困市、县。少数民族市、县和贫困市、县经济基础薄弱,财政较为困难。为贯彻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政策,省财政在转移支付中,对少数民族市、县和贫困市、县给予适当的照顾。

二、二、数额的确定

参照中央对地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办法,省对市、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由固定性转移支付和过渡性转移支付构成。固定性转移支付是省财政对市、县的长期固定补助;过渡性转移支付是考虑到市县、乡镇政府精简机构压缩开支有一个过程,省财政在一定期限内对市、县的过渡性补助。

(一)确定固定性转移支付额。

固定性转移支付包括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和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帮助市、县政府解决通过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和精简人员后,仍无法解决的长期性减收问题;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市县、乡镇政府承担的某些村级开支或对村给予经费补助的问题。乡级和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每年均按照固定数额予以补助。

为了体制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对农村税费改革前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外,我省各级政府自行出台的各种收费、集资、摊派等项目,均不纳入支出需求的范围。

1.确定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额。

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参照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市、县乡统筹支出,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等统计数据,按照因素核定各市、县各项经费标准开支需求。根据上述支出需求,同时考虑调整农业税政策增收,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减收,取消屠宰税减收和精简机构、压缩开支等因素,以及省对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确定转移支付额。

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额=该市、县收支缺口额×该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

(1)市、县收支缺口额的确定

市、县收支缺口额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收以缺口额=该市、县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该市、县乡村计划生育标准支出+该市、县乡村优抚标准支出+该市、县乡村道路修建标准支出+该市、县乡村民兵训练标准支出+该市、县其他统筹标准支出+该市、县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市、县屠宰税减收-该市、县农业税增收-该市、县机构改革减少支出

①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根据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等因素,参考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乡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支出总额计算确定。

②乡村计划生育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计划生育标准支出根据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参考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乡统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支出总额计算确定。

③乡村优抚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优抚标准支出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乡统筹中安排的优抚支出总额,在乡优抚军属户数、在乡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和地方统筹负担率等因素计算确定。

④乡村道路修建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道路修建标准支出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乡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支出总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⑤乡村民兵训练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民兵训练标准支出根据民兵和预备役年训练任务以及每人日均训练经费标准定额计算确定。

⑥其他统筹标准支出的确定。

其他统筹标准支出按照全省上述5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其他统筹支出对5项统筹支出的比例计算确定。

⑦农业特产税减收额的确定。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1999年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以及改革后农业特产税税率、征收环节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⑧屠宰税减收额的确定。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1999年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⑨农业税增收额的确定。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调整常年产量和提高税率,农业税收入有所增加,可以弥补取消乡统筹、屠宰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形成的资金缺口在确定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时,需要对农业税增收部分予以扣除。各市、县农业税增收额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农业税差额计算确定。

⑩机构改革减少支出的确定。

机构改革减少支出根据各市、县乡镇财政供养人数、机构改革精简人数和人均支出定额计算确定。

(2)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是指省对市、县农村税费改革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主要是指市、县地方财力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统筹费等4项收入的依赖程度,以下简称农村税费依赖程度)等计算的综合困难系数,以及省对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总额确定。综合困难系数已考虑了少数民族市、县因素,贫困市、县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综合困难系数基础上,给予统一增加若干个百分点的照顾。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该市、县综合困难系数×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

①综合困难系数的确定。

综合困难系数主要选择财政困难程度和农村税费依赖程度两项因素计算。为了体现对少数民族和贫困市、县的照顾,除了在财政困难程度中增设了少数民族市、县权重之外,对国定和省定贫困市、县综合困难系数再给予增加0.1的照顾。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综合困难系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全省市、县中最高财政困难程度×权重+该市、县农村税费依赖程度÷全省市、县中最高农村税费依赖程度×权重+0.1(国定和省定贫困市、县)。

根据财政困难程度和农村税费依赖程度对市、县财政的影响,确定其权重分别为0.8和0.2。

综合困难系数在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和过渡性转移支付中同时采用。

A.财政困难程度的确定。

财政困难程度主要参照各市、县工资支出占其可支配财力的比重、人均财政收入比、民族人口比等3项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财政困难程度=该市、县工资支出占财力的比重×权重+该市、县人均财政收入比×权重+该市、县民族人口比×权重

a.工资占财力比

某市、县工资支出占财力的比重=该市、县年工资标准支出÷该市、县财力

某市、县年工资标准支出=海南省统一标准工资×该市、县核定编制数

海南省统一标准工资为全国人均工资标准(每人月工资标准520元)上浮70%,即每人月工资标准884元(520×1.7)。

某市、县财力=该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体制补助+两税返还+三税返还+过渡期转移支付+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b.人均财政收入比。

某市、县人均财政收入比=该市、县人均财政收入÷全省市、县中最高人均财政收入

某市、县人均财政收入=该市、县财政收入÷该市、县总人口(不含省农垦人数,下同)

某市、县财政收入=该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两税返还+三税返还

c.少数民族人口比。

三亚、通什、东方、乐东、琼中、保亭、陵水、白沙、昌江等9个市、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某市、县少数民族人口比=该市、县少数民族人口数÷该市、县总人口数

d.财政困难程度权重的确定。

根据上述各项选取因素对财政困难程度的影响,各项权重分别确定为:

工资占财力比权重=0.7

人均财政收入比权重=0.2

少数民族人口比权重=0.1

B.农业税费依赖程度的确定。

农村税费依赖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农村税费依赖程度=(该市、县农业税及附加收入+该市、县农业特产税收入+该市、县屠宰税收入+该市、县乡统筹收入)÷该市、县财力

②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的确定。

根据各市、县收支缺口和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总额,以及各市、县综合困难系数确定省负担系数。用公式表示为:

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总额÷∑(市、县收支缺口额×市、县综合困难系数)

2.确定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额。

村级支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开支,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应由村组织安排。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减收较多,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村有固定性转移支付额主要考虑各市、县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和相关补助标准等因素计算的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再根据省对市、县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额=该市、县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该市、县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

(1)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

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该市、县村个数×村年办公经费补助标准+该市、县五保户个数×五保户年补助标准

(2)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

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该市、县综合困难系数×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

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总额÷∑(市、县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市、县综合困难系数)

(二)确定过渡性转移支付额。

过渡性转移支付额根据各市、县过渡性补助需求和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过渡性转移支付额=该市、县过渡性补助需求×该市、县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

1.过渡性补助需求的确定。

过渡性补助需求根据各市、县的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补助额、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过渡性补助需求=该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补助额+该市、县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

(1)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补助额的确定。

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补助额即是各市、县收支缺口额中被扣减的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

(2)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的确定。

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根据全省农村教育集资总额和乡村个数与农村中小学生人数计算的分配率核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全省农村教育集资总额×该市、县乡村个 农村中小学生人数分配率

2.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依据市、县综合困难系数和省财政过渡性转移支付负担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该市、县综合困难系数×过渡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

过渡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过渡性转移支付省负担总额÷∑(市、县过渡性补助需求×市、县综合困难系数)

三、三、有关配套措施

各市、县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乡镇。除省转移支付补助外,各市、县要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乡镇的发展水平,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支出结构,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乡镇的补助,并参照本办法,制定规范的市、县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在转移支付办法中要体现对困难和少数民族乡镇的照顾,要采取必要措施,精简机构,妥善处理转变职能、压缩支出与调动基层干部积极性的矛盾。市、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挪用省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继续向农民乱收费、集资和摊派。否则,一经查实,省财政相应扣减该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改革试点方案 篇10

●带好“两证”即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

●不携带违禁品考生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有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运动手环、智能手表等可穿戴电子设备也属于“违禁品”。

此外,涂改液、修正带等也被禁止进入考场。

●自备收音机考生(除三线单位、非通用语种考生外)英语听力考试通过东方广播电台FM(调频)89.9兆赫、AM(中波)792千赫播放,考生务必自行带好备有耳机且能正常收听和播放的收音机。

●看好时间语文、数学及“+1”科目开考后,迟到超过15分钟者,按规定不得进入考点考试;6月8日下午外语科目考试,14:30起组织考生进入考场,14:45起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准确填涂考试开始前,考生应按要求在试题册首页上填写考生准考证号和姓名;在答题纸上对应位置填写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在贴条形码区正确粘贴考生条形码,在答题纸背面左上方签写考生姓名。考生务必在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不要超出答题范围边界答题。

改革试点方案 篇11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以及《石狮市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狮委〔20XX〕69号)文件精神,决定由石狮市医院和石狮市妇幼保健院联合组织,面向社会公开补充招聘30名编制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成立招聘工作考务小组

组 长:许耀明(市医院院长)

副组长:蔡东华(市妇幼保健院院长)

成 员:黄书琳、颜灿蓝、邱璇璇

下设监督小组,负责招聘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成员如下:

王清茂、李明理、颜峻、张栋梁、邱璇璇(兼)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及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年龄要求:18周岁及以上,30周岁及以下(1986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及以下(1981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2017年石狮市医院和石狮市妇幼保健院赴福建医科大学公开招聘卫生专业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的要求为准。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①曾因犯罪受过(或免于)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行为的人员;③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查询有失信记录的人员;④现役军人;⑤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⑥试用期内的公务员;⑦已被石狮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及曾被石狮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服务期未满五年而辞职的人员;⑧有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二)具体条件及要求

1、报考人员经聘用后,须在聘用单位服务五年以上。

2、岗位所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是指考生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

留学归国人员、香港或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通过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而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考生,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关证明;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3、报考人员取得的学历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可查询认证。招聘岗位有学位要求的,报考人员取得的学位须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上可查询认证。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发改委《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经修读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考者,由省教育厅进行省内统一电子注册,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此类报考者的“双学位”、“双专业”所对应的学历学位,须在福建省“双学位”“双专业”毕业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信息查询平台上电子注册并可进行查验。

特别说明:福建省教育厅网站“辅修专业”便捷查询窗口电子注册的《辅修专业证书》,不作为报考岗位所需专业对应的学历和学位的查询依据。

改革试点方案 篇12

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孙斌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称《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及条件?解读:根据国发[2008]10号文规定,《试点方案》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山西省试点。这些城市在进行试点之前,必须先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具体适用的事业单位后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现已公布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1、行政类事业单位;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3、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制成为企业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如何领取养老金?解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质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实行养老金调整办法。简单地说改制前如果某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是两仟元,事业单位改制进入社保后从第一个月起其养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两仟元,并在今后按照社保的规定调整养老金,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增加退休工资的规定。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不仅适用于《试点方案》的城市,且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缴纳?缴纳工资基数有无限制?解读: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在国务院没有下达新的文件之前,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4、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出?解读: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于只能用于个人养老,故不能提前支出。如参保人逝世,其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可依法继承。5、基本养老金依法领取的条件?基本养老金的金额如何计算?解读: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对象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二、《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三、《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第一种情况《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仍然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就是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从第一个月起均不得低于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之前人们猜疑《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将按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降低养老金的说法是对《试点方案》的误解。事实上从《试点方案》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对于已退休人员,国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标准的政策。这与之前的国发[1997]26号文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政策相一致。第三种情况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泛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退休当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如:某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为3000元,而当地当年上年度岗平工资为2000元,其当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3000元/2000元=1.5,之后将历年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精确到月)即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将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泛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退休时间的不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对应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该金额标准退休后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直至发放到本人逝世。举例:如某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并同时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3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其退休时上年度岗平工资为x元,缴纳养老保险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T,个人账户储存额为Y元;其退休年龄为60岁,按规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为139月,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35年。其领取养老金的金额计算公式为:[(x元+x元*T)/2]*35年*1%+(Y元/139月)第二种情况《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所谓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补偿这一阶段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短,如仅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养老金,必然存在与前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上的差距,支付过渡性养老金的目的在于弥补这一差距,这也是试点城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必须要严格、准确制定的标准之一。但总的来说过渡性养老金的金额是逐年减少,并逐步与《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标准相衔接。6、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如何确定?解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不同,按照规定的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发月份为:退休年龄40计发月数233退休年龄41计发月数230退休年龄42计发月数226退休年龄43计发月数223退休年龄44计发月数220退休年龄45计发月数216退休年龄46计发月数212退休年龄47计发月数208退休年龄48计发月数204退休年龄49计发月数199退休年龄50计发月数195退休年龄51计发月数190退休年龄52计发月数185退休年龄53计发月数180退休年龄54计发月数175退休年龄55计发月数170退休年龄56计发月数164退休年龄57计发月数158退休年龄58计发月数152退休年龄59计发月数145退休年龄60计发月数139退休年龄61计发月数132退休年龄62计发月数125退休年龄63计发月数11

改革试点方案 篇13

在现行的“旧版”高考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事实上每年确确实实还有相当一部分考生是在“陪太子考试”。用闸北八中校长刘京海的话说,现在部分高中生参加高考其实带有“陪绑”性质,因为一张高考卷既要为名牌高校选拔生源,又要顾及考民办高校甚至考高职的学生,其中一些偏难的试题,其实是让大多数人不得不去经历挫折。

可喜的是,从明年起,本市将改进专科高职统一招生方式,仅报考专科高职志愿的学生,只计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

今年上海民办远东学校的高三学生中,有一大半人此前已通过高职自主招生“走了”,只剩下十几个人参加明天的高考。学校负责人陈孝大不忧反喜地说,这是好事,是让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道路。“现在都在强调教育公平,但并不是说让所有的人接受一样的教育就是公平,人的天资、能力、兴趣是有很大差异的,可惜我们的现行教育总是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个基本的教育规律。”他说,一个人的成功,首先是靠他的心理品质和个人能力,其次是靠家庭环境,然后才是学校教育,但是,现在的教育氛围包括既有的高考模式,恰恰是颠倒了过来,过分强调学校的教育作用,然后就是“拼爹”,而往往忽视人的差异性,这也是导致高考被异化、被扭曲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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