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范例9篇)

发表时间:2024-10-13

在企业开始谈合作的时候,合同是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你知道一份合同的格式要求吗?我们听了一场关于“经济合同”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经济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职责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或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小型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企业联合经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的同时,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合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三、进行合同鉴证,确认无效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四、调解、仲裁合同纠纷;

五、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六、监督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经济合同。主要职责是:组织所属企业学习和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检查所属企业依法订立、履行经济合同;调解本系统内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乡镇企业、村办、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济合同。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经济合同。主要职责是:设立或指定经济合同的专(兼)职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并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按时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接受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对不依法订立、履行经济合同或者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有权拒绝办理贷款、拨款和结算等业务。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条 订立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自批准后生效。

经济合同的鉴证或公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自鉴证或公证后生效。

第十一条 订立书面经济合同时,凡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的,应使用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其条款应符合《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格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及有关法规所列的条款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须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无效经济合同,应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案件时,为避免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暂停支付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以及法律准许的其它行政措施。行政措施的效力限于案件涉及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采取前款措施,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另一方利益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另一方应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另一方放弃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追缴违约方应偿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上交国库,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

(二)伪造的经济合同;

(三)倒卖的经济合同;

(四)非法转让的经济合同;

(五)倒卖国家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品的经济合同;

(六)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签订的经济合同;

(七)为不法分子提供合同文本、帐号、公章及委托证件签订的经济合同;

(八)利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之机行贿受贿,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

(九)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

(十)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

(十一)其它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对检举者应予保护。

第二十条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效经济合同确认和处理的规定予以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按约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的经济合同纠纷,由仲裁机关处理;当事人约定由人民法院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不得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可向辖区内派出仲裁庭,就地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无效合同确认书、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应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厂长(经理)和经办人员,以及办理经济合同案件、检举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可给予表彰或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强制收购违法活动的有关财物,并可处以非法所得或者约定取得财物价值的1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的经济合同,凡未完成合同任务,将产品擅自销售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总金额的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合同,当事人应主动送交鉴证。违者,除补办鉴证外,并对合同双方各处以合同总价款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拒绝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及他人经济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 篇2

引导语: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下面是.jinpinTjian ul li a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

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

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

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九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用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二十九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经济合同 篇3

案例一 《合同法》案例集

2009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荔枝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荔枝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1200元。”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库存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约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

乙方于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

付某承租李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付某向李某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李某表示同意。付某当即交给李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付某雇请个体户张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付某向李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李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付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张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付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思考]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付、李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三:

2010年3月12日,某百货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该市的第一纺织厂及相邻市的红星纺织厂发出要约,说其商场有一批棉花待售,将棉花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一系列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开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第三天,也就是3月1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3月27日红星纺织厂才收到信件。恰巧,该纺厂正急需一批棉花生产布匹,第二天即拍发电报,告知该商场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尽快发货。邮局3月29日将电报送达某百货公司。而某百货公司却在3月27日, 由于没有收到红星纺织厂的回信,已将棉花卖给第一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红星纺织厂的电报。红星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该商场,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案例四:

某建筑公司因承建某商务中心,急需大量的钢材,遂向两家钢筋生产厂——甲钢筋生产厂与乙钢筋生产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直径20mm的螺纹钢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函,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两家钢筋生产厂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建筑公司回复了函电,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还派人给建筑公司送去了100吨螺纹钢。在该批钢筋送达建筑公司之前,建筑

公司得知乙公司钢筋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发出电函称: ‘‘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200吨直径为20mm的螺纹钢,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电函后的第二天,乙公司回复电函称已经准备发货。当天下午, 甲公司将100吨直径为20mm的螺纹钢送到。建筑公司告知甲公司已经决定购买乙公司的钢筋,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送来的`钢筋。甲公司认为,其与建筑公司已经达成钢筋购销合同,建筑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接收钢筋。建筑公司坚持自己的意见,拒不接收。双方因协商不成,甲公司以建筑公司不守信誉,拒收所送来的钢筋,已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接收所送的100吨直径为20mm的螺纹钢,并支付货款。

案例五:

张某见朋友从韩国带回来的一款某品牌手机性能好、外形美观, 自己非常喜欢。正值一手机专卖店搞活动,张某便想去看一看。很巧,张某在商店的手机柜台中发现了这款手机,并且商品标签上写明了这款手机的产地为韩国。张某很高兴,没想到在国内也能够买到韩国产的产品,“原装进口”使张某进一步下定决心,于是她毫不犹豫的花9000多元将手机买了下来。在使用过程中,张某也并未发现什么异常,只是在一次充电时,她发现手机原装电池上表明的产地为天津,这使得张某非常气愤,她认为手机专卖店在经营中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向所在地的A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手机专卖店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而手机专卖店却表示,自己将产地标错属于工作中的失误,并非有意欺诈消费者。

案例六:

2009年春节,在外地工作的张某大年三十早晨才乘火车风尘仆仆地往家赶。下火车时已近黄昏,苦等了半个小时也没等到回家的长途汽车,一打听才知道,本地的长途汽车属个体经营,三十下午就已经停运了。无奈,张某只能乘出租车回家。但由于人们都回家过年,路上的出租车也是少而又少。好不容易等到了一辆,司机一听说路程有四十公里,立即表示可以送,但张某必须出四百块钱车费,这比平时的车费高出了十余倍。张某虽然很不情愿,但由于天色已晚, 自己又急着回家,就暂时答应了。到家后,张某记住了出租车的车牌号。春节过后,张某到当地法院起诉该出租车司机,要求返还多收的车费。

案例七:

2010年年初,某百货商店某床上用品公司,请该公司携带一批床上用品的样品来签订买卖合同。该床上用品公司遂携带部分样品来到百货商店所在地:某市,在协商过程中,床上用品公司称该样品的材料为甲类纤维,百货商店认为该批床具做工、面料都不错,于是决定与床上用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床上用品公司向百货商店提供以甲类纤维为材料的床上用品1000套,共计价款为300000元。买卖方式为依样品买卖,即由百货商店封存床上用品公司提供的样品,到货后按样品验收。到货后,如经检验产品与样品一致,百

货商店一次性付款。合同签定后,床上用品公司按照约定及时发送了货物,百货商店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与样品相符,遂全额付清了货款。但在销售过程中,有顾客反映所买的床上用品的面料不是甲类纤维,要求退货,致使该批货物的销量受到影响。百货商店将材料送到检验部门化验,认定这批床上用品的材料为丙类纤维,于是电告床上用品公司,认为其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床上用品公司认为,自己购买的材料确实是甲类纤维,有购买发票为证;合同中约定了按样品验收,且产品与样品也是相符的,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百货商店提起了诉讼、后经证实,在床上用品公司所在地,人们通常将丙类纤维材为甲娄纤维,而且两种面料在价格上也十分接近,但甲类纤维在市场上更受欢迎。

案例八:

王某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今年14周岁。一天,王某到同学张某家玩,见张某家摆放着一台电脑,精彩刺激的电脑游戏立即吸引了王某的注意,他想要是自己家也有一台电脑就好了。在回家的路上,王某路过一家网吧,见到里边正在处理电脑,便进去看看。原来,这家网吧的老板因为急着用钱,所以将店里的电脑优惠出售,每台只要3000元。王某非常高兴,便想将电脑买下来。他算了算自己手头的压岁钱,共有1100元,便和网吧老板商量,先交1000元把电脑取走,其余2000元老板和他一道回家去取。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将电脑运回家后,网吧老板和王某的父母说明情况,要求王某的父母支付剩下的2000元钱。王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并不想买电脑,小孩子不懂事瞎胡闹不能算数,要求网吧老板将电脑拉回,并返还已交付的1000元钱。而网吧老板却认为,买电脑是王某自愿的,没有人逼他,而且自己已经同王某签订了合同书,如果不买,就属于违约。这1000元钱属定金,既然买卖不成,定金就不能退。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了法庭。

案例九:

2009年,某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合作社)向该市一化肥生产厂(以下简称化肥厂)购买化肥1000袋,双方协定了化肥价格,并签订了购买合同。为了保证化肥的质量,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由经济合作社对该批化肥进行抽样试验,如果该批化肥的有效率达到90%,在当年秋季收获后支付化肥的全部价款;如果有效率达不到90%,经济合作社不予支付化肥款,化肥厂还要赔偿经济合作社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化肥厂就向经济合作社分两批交付了1000袋化肥,经济合作社也对化肥进行了抽样试验,化肥的有效率达到了95%。经济合作社对部分农作物进行了施肥,并提前将化肥款的50%交与了化肥厂。一个月后,经济合作社通知化肥厂,因该批化肥的纯度不够,要求解除合同,将所剩余的化肥退回,化肥厂退回自己已经支付的货款。化肥厂坚决不同意经济合作社的要求,他们主张,合同中对于化肥的纯度并未有明确约定,只是约定了化肥的有效率,现经过试验证明化肥的有效率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为此诉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案例十:

2009年,某桥梁制造厂与某精工机械厂签订了一份零部件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精工机械厂为桥梁制造厂加工一型号的配套零部件共1000件,用于某桥梁工程的建设。由于工程刚刚开工,所需要的零部件主要在桥梁主体合拢时使用,而主体合拢大约需要

半年的时间,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另外约定,合同签订后六个月生效,精工机械厂在六个月之后再开始生产零部件。由于桥梁制造厂采用了新技术,工程进展很快,只用了4个月主体部分的建造便已完工。桥梁制造厂要求精工机械厂提前生产零部件,以适应工程进度的加快。精工机械厂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附期限的合司,期限尚未届满,合同未生效,拒绝提前开始生产。桥梁制造厂则认为,双方实际上是根据桥梁主体部分完工日期约定的期限,6个月只是对工期的大致估算。现在完工日期提前,附期限的合同也应提前生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造成桥梁制造厂工期延误。桥梁制造厂起诉要求精工机械厂赔偿损失。

案例十一:

2009年9月,一家餐饮连锁公司想在市郊的某区开设一家连锁分店,苦于没有合适的店面。于是,该公司利用当地的电视台发出租赁广告,希望能够租到合适的店面。广告发布没有几天,便有房主张先生找上门来,说自己有店面出租,双方经过看房、协商,最终确定了这笔房屋租赁交易。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开始着手进行装修,时间不长,便投入了运营。由于这家连锁餐饮公司在本市的影响力比较大,所出售食品也是品种全价位低, 因此很受郊区消费者的欢迎,开业以来生意一直非常好。半年过去了,张先生找到这家连锁分店的经理,表示想把房子卖给该公司。经理一听非常高兴,于是双方很快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连锁分店预付了30%的首付款给张先生,并表示在过户的同时将其余款项如数交给他。但张先生在拿到首付款后,总以各种借口推迟过户时间,这引起了连锁分店的怀疑。经过到房地产公司查询,才知道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是张先生, 而是一个叫张某的人。经过打听才知道,张某与张先生是父子关系,两人没有什么亲人,父子俩人相依为命。租赁房屋是张某的意思,但卖房确是张先生自己的主张,现在没有老父亲的同意,房子的买卖自然不能成立。正当连锁分店想要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之时,传来消息,张某由于身患重病经医治无效已经死亡。

案例十二:

张某的家位于山区,每次回家都要搭乘从平原地区开往山里的班车,路上需要两个小时的时间。由于路途远,山路崎岖,每天往返于山区与平原之间的班车只有几趟。一天,张某正在家里休假,公司打来电话说有一笔重要的生意要谈,需要张某在第二天上午准备出谈判的相关资料,为下午的谈判做好准备。张某无奈,只好在第二天早上起个大早去公司加班。不巧的是,第二天下起了大雨,时间太早又没有班车经过,正在张某着急之时,路上开过来一辆运货物的大货车。张某见车上只有司机一人,便将车拦了下来,请求司机带自己一段。司机陈师傅告诉张某,由于路太难走,又下着大雨,怕出危险,不愿意让其搭便车。但张某一再请求,希望陈师傅能帮自己一个忙。禁不住张某的请求,陈师傅答应让张某搭车,但提前说明,路面实在太难走,如果因为搭乘发生了什么事故,自己不负赔偿责任。急于搭车下山的张某二话没说便答应了陈师傅的要求。货车开到一处山路的拐弯附近,因为路面较窄,且路上积水很深,正巧对面驶过来一辆大货车也要拐弯,为了躲避这辆大货车,陈某将车驶上了人行道。因为雨太大看不清路,陈师傅将一名路上走的行人撞倒,又撞到了路上的护栏,货车受损,张先生也因此而受伤,住院治疗了几天,花去了医疗费几千元。张某出院后,要求货车司机陈师傅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陈师傅却表示,自己和张某事前有约定,出了事故自己一概不负责任,而且张某也一口答应,所以自己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张某见协商不成,便将司机陈师傅起诉到法院。

案例十三:

赵某是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他受公司委托到外地购买一批电脑配件。完成工作任务后,赵某在返回公司的路途中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公司的陈某,陈某恰好有一批乎机配件要出售,赵某见价钱比较低就自己作主与陈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回到单位后,赵某将情况与公司领导说明,公司经理没有明确表态。一个月后,陈某将货物运到了某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经理接收了货物,并表示一个星期内交款。一个星期后,待陈某向某贸易公司主张货款时,公司经理却表示,赵某购买这批手机配件没有经过公司同意,属于赵某的个人行为,因此合同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应该由赵某来承担,与该公司没有关系。陈某见协商不成便将某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

案例十四:

2000年,某贸易公司在广播里发布广告,声称该公司有大量甘油出售,价格从优。此时正值甘油涨价,某化工厂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派人与该贸易公司进行接洽。双方在谈好价钱并看了样品之后,即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在一个月内向化工厂交付甘油10吨,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一年后,化工厂不断接到客户反映电话,称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退货。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化工厂发现正是由于一年前购买的这批甘油质量不合格才造成了产品质量问题。化工厂遂将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其签订的甘油购销合同,并由贸易公司赔偿其相应的损失。贸易公司却表示,化工厂在合同履行完毕一年以后才提出这一要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因此,化工厂没有权利再要求撤销合同。

案例十五:

2009年12月,某贸易公司与某农贸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签订了一份农产品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农贸市场供应给贸易公司小站米300吨,质量标准为一级,交货时间为2010年3月底以前,农贸市场负责送货,运费由贸易公司承担。公司签订后,农贸市场积极调配货物,并陆续分五次向贸易公司供货250吨,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后农贸市场的货源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于是农贸市场便将50吨劣质大米发给了某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发现这一问题,便及时电告农贸市场,要求将这50吨大米返还给农贸市场,并由农贸市场承担运费,并要求其再按合同约定发送质量合格的大米50吨。而农贸市场则表示,自己供应这300吨大米已经是四处调货,现在无货可供。对于这50吨不合格货物贸易公司可以降低价格。但贸易公司坚决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农贸市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十六:

2009年3月,内地某海鲜批发市场打算在7月份从沿诲某市购进一批优质海产品。当时,该地水产品的批发价格为每公斤50元,而据海鲜批发市场的了解,此时沿海某市水产品的批发价格为40元每公斤。于是海鲜批发市场便与沿海某市某水产品公司在本地签订了一份水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水产品公司于7月向海鲜批发市场供应水产品10吨,采取买方

经济合同 篇4

引导语:经济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合同签订时,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交易性条款和救济性条款,以尽量减少合同的违约风险。下面是.jinpinTjian ul li a小编为你带来的经济合同中的风险防范条款,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规规定,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

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

此外,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

合同救济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

“合理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并应特别注意诉讼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除上述两个原则性条款,还应注意具体的救济性条款。违约救济除了要求全面履行和赔偿损害外,还包括:

定金:定金的特征包括①从属性,即合同无效,定金约定亦无效。②实践性,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③要式性,应当书面形式约定。④限定性,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可以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

违约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如果太高,诉讼时法院可以在一定范围适当确定。违约金与定金,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

另外,合同中还常有其他类似条款:

担保人和物:为了保证合同的依法履行,担保法还规定了对于合同可以设立人和物的担保。

预付款和订金等:和定金不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它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则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之一。

合同中标的物的保险条款:实质也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减少合同风险的措施之一。

履约保证金等:按照私权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信用金等,也具有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作用。根据情况有些就是违约金,有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也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救济性条款。

只要合同的条款完善,出现数量,质量,价款等争议时,双方比较容易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即使仲裁或诉讼,也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确定是否违约和那方违约,并合理确定如何补救和赔偿。但是有时即使违约也不负补救和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两个情形,应充分注意。

预期违约: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就构成了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构成后主要的救济,《合同法》规定了:

1)“……,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除了对另一方的保护,其实对于提出方,也是一种保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企业在确定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非常不利时,及时表明自己将不履行,利用该减轻损害规则,可以减轻损失。注意预期违约和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合约是不同的,后者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当然应当通知对方,并在对方提供担保后恢复履行。不安抗辩权可以保护那些对方丧失履约能力的当事人。但是,“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而要谨慎注意信息的可靠性。

经济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酒店行业经济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店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和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酒店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全面履行经济合同。

第四条 酒店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责。

第五条 经济合同的管理,应当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

第二章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各地酒店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酒店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⒈ 组织、监督所辖酒店企业、事业单位认真执行经济合同法;

⒉ 负责对所辖酒店企业、事业单位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定期总结工作,推广经验;

⒊ 对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意见;

⒋ 对所辖酒店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协助提出补救措施。

第七条 酒店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制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小型企业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⒈ 组织、监督本单位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

⒉ 负责宣传经济合同法,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人员、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经济合同法的培训和考核;

⒊ 负责《法人委托书》的办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⒋ 负责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包括:刻制、备案、发放、收回,并监督使用情况;

⒌ 指导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考核签约、履行情况,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⒍ 制定、修改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⒎ 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统计台帐,保管重大经济合同及附件的副本;

⒏ 协助调查签约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⒐ 办理经济合同登记、公证、鉴证;代理法定代表人参与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⒑ 参加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调查、谈判和签约。

第八条 大中型酒店企业的法制机构应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受委托具有对外签约权的处、科、车间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小型企业应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

第九条 合同管理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下同)应由熟悉相应业务、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经过经济合同法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合同管理员的职责是:

⒈ 具体负责经济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⒉ 负责经济合同管理台帐、档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电报、信函、图表等)的管理;

⒊ 负责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⒋ 负责监督、指导业务人员依法签订或变更经济合同;

⒌ 协助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⒍ 按规定向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报表。

第十一条 酒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包括如下内容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⒈ 关于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建立、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划分的规定;

⒉ 关于签订、变更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程序的内部规定;

⒊ 关于《法人委托书》颁发、变更、撤销的管理规定*⒋ 关于经济合同专用章刻制、管理、使用方法的规定;

⒌ 关于合同管理员的选拔、培训、考核的规定;

⒍ 关于建立经济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等内容的管理台帐的规定;

⒎ 关于根据合同类型分别制定月报、季报、年报的规定;

⒏ 关于经济合同检查、考核方面的规定;

⒐ 关于经济合同管理奖惩的规定;

⒑ 关于重大经济合同登记、鉴证、公证的规定;

⒒ 关于法制机构对经济合同依法进行审核的规定;

⒓ 关于技术合同由三总师(总工、总会、总经)和法律顾问审批的规定。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的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其他制度。

第三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纠纷双方都是酒店系统的单位,任何一方均可向部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 酒店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时,应有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参加。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⒈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重大缺陷使国家和本单位免受重大损失的;

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⒊ 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中,积极努力,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⒋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大胆检举揭发的;

⒌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 对下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⒈ 利用经济合同倒卖限制的流通物资及其调拨单、批文、指标的;

⒉ 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骗买骗卖的;

⒊ 伪造、倒卖经济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⒋ 利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索贿、受贿、行贿的;

⒌ 为违法活动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

⒍ 其他利用经济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人员、经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经济、行政处分:

⒈ 签订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

⒉ 签订条款不齐的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

⒊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⒋ 同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

⒌ 变更经济合同未按法定程序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⒍ 因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经济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电报、信函、图表等),造成经济损失的;

⒎ 发生合同纠纷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⒏ 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完成的;

⒐ 其他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七条 本章规定奖惩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合同”是指标的额大、内容复杂、涉及本单位重大权益的合同。

第二十条 酒店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化学工业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 篇6

上海甲公司同南京乙公司于2013年8月订立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机电设备一批,总价款230万元。双方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69万元),设备到场后支付65%(149.5万元),剩余5%(11.5万元)作为质保金,在为期一年的保修期届满后一周内支付。合同同时约定,乙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之初,乙公司按约支付了首期30%款项,但是在甲公司将全部设备交付完成后,乙公司并未履行支付第二期65%的价款。甲公司经催讨无效后于2014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第二期合同价款149.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被告对结欠原告价款部分无异议,但是认为违约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不同意承担违约金部分。

该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条件进行全面认识。

一、违约金同赔偿损失、定金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 违约金同赔偿损失的区别

1.违约金是约定的违约责任形式,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必须以事先约定违约金条款为前提。相比较于违约金,赔偿损失则是法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即使没有任何约定,在一方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仍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在适用违约金的情况下,即使违约行为并未实际造成损失,违约方仍然应当支付违约金。而双方如果对违约金没有约定,非违约方主张赔偿必须以“违约造成损失”为前提,并且根据损失数额确定赔偿金额。

在法律适用上,赔偿损失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二)违约金同定金的区别

定金罚则也是对违约行为的严厉制裁,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一般适用于根本违约的情况(所谓的根本违约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主要或重要义务,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情况),而违约金可以根据条款的约定适用于各种违约情况,既可以适用于根本违约,也可以用于其他程度的违约行为。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也不能同时适用。

二、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优点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可以有效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一)相比较于定金,违约金适用对象更灵活。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状况,合同当事方可以约定各种违约金适用状况,具体包括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单方解除合同、履行义务出现瑕疵等。

(二)相比较于赔偿损失,主张违约金的方式弥补损失,可以避免举证的困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违约情况,非违约方即使实际发生了很多损失,但是由于对损失的数额、损失同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较难举证说明,其主张往往较难得到法院支持。违约金使这种情况得到改观,合理使用违约金条款,既可以弥补违约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又可以弥补非违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交通费、律师费等)。

三、法律适用分析和法院裁决

被告逾期付款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疑。由于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即使原告未举证说明损失发生情况,也应当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约定按照“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计算。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数额较高(如果按照该方式计算,至起诉之日该违约金将超过300万元)。对此,原告也认为合同约定数额偏高,愿意并自行下调参照千分之一每日计算违约金,并只起诉主张违约金中30万元的部分。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在支付结欠的本金149.5万元之外,还应支付30万元违约金。

四、案件处理结果分析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只能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在无法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原告只能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损失数额,该损失数额仅为49150余元。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足以弥补原告的间接损失。

在法院支持30万元违约金的情况下,原告不仅弥补了直接损失(利息损失),在无需举证的情况下,还可以用其余的250850元弥补间接损失和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费、调查费等),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经济合同 篇7

引导语:合同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最重要的活动事项,在执业过程中律师注意到,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一直是困扰众多公司经营发展的一大问题。下面是.jinpinTjian ul li a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经济合同风险控制的几个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合同法律纠纷的产生及不利法律后果的承受均系公司自身“合同行为”不慎所致。作为发展中的公司,必须尽快理顺“合同管理”制度,才有助于避免合同风险,促进对外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内涵

“合同管理”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严格概念,而是公司相对应“合同行为”的每个阶段而进行全过程管理活动的总称。实践中,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均是依靠“合同行为”(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来完成,鉴于“合同行为”在公司对外经营中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公司必须将“合同管理”作为公司内部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并给予高度重视。

必须注意的是,“合同行为”并不局限于与合同相对人签署合同这样一个静态的时间点,而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包括:合同样本的制定、技术性条款的设立、合同相对人资信状况的调查、合同条款的谈判、特别条款的约定、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的履行、争议事项的发生及解决等一系列环节。公司“合同管理”即是围绕“合同行为”这一系列具体环节而展开的风险预防和实时控制活动。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也注意到:外资公司较内资公司更重视“合同管理”,并多将“合同管理”作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争议事项发生较少,即使有争议事项出现,该等争议事项的`法律后果也大都在公司制度可预期的范围内。因此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的必要举措。

二、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制度设计

律师认为,鉴于公司经营活动中“合同行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本着安全与效率并举的原则,并借鉴有关公司的成熟操作经验,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归口管理制度”并落实“承办人负责制度”。

1.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所谓分级管理是指将合同行为按照一定标准(如合同金额、合同标的、合同期限、付款时间等)进行划分,再区别进行管理。以合同销售金额为例,公司可规定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合同,可由具体业务人员负责审核、签署,而1000元以上的合同行为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可对业务人员适当放权,减少公司管理层的工作量,同时公司又能将风险控制在较低范围内。

2.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所谓归口管理是指公司内部应当建立相应集中管理公司合同文本、控制合同进度的相应机构(或由相关部门兼负起这个职能)。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将公司所有合同文本、往来信函、传真件原件、信函凭证、送货凭证的原件及业务人员的《业务报表》进行统一保管。

公司合同归口管理的必要性在于:可实现公司合同文本的集中、统一管理,不致发生合同原件的散落、遗失;便于公司负责人及时了解公司全部合同的进展情况;便于集中审查公司业务人员的业务进展情况,也有利于对公司业务人员实现业绩考核。

3.实行承办人负责制度

承办人负责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每笔合同都有相应的专门负责人跟进,不致发生遗忘及业务人员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现象。业务承办人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连续性、稳定性,从每笔业务开始,注意审查对应客户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对应客户授权代表(或业务代表)的权限范围;合同签署后负责跟进合同生效期限、货物发放签收情况、货款进帐情况、往来信函资料的收集等事项;纠纷发生后还应配合公司负责人、公司法律顾问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此外,业务承办人还应定期(如以每月为例)将手头工作进帐情况向公司负责人书面汇报(如以《工作月报表》形式),《工作月报表》内容应当包括:截至本月经手合同数量、合同编号、对应客户、发货情况、应付款情况、实付款情况、逾期付款天数、对方联系方式、其他说明事项等。公司负责人签阅后退还承办人,承办人再将公司负责人签阅后的《工作月报表》交归口管理机构存档、保管。

承办人负责制度可与公司岗位责任制度建设相结合,如业务承办人应将所有资料原件(如:合同文本、信函、挂号信函凭证、传真件、公司负责人签阅的《工作月报表》等等)交归口管理机构存档,自己可保留相应的复印件,或需要使用时到归口管理机构借阅;归口管理机构人员负责定期向业务人员索要近期资料;业务承办人员应及时就货款进帐情况与财务人员沟通,财务人员应及时将货款进帐情况予以反馈等;遇有对应客户逾期付款状况的,业务承办人应及时与财务人员沟通制作《对帐单》前往对帐,财务人员应予积极配合等。

三、合同文本及技术性条款的制定

1.标准化合同文本的订立是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

律师认为实现公司合同的标准化是实现公司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零散、杂乱的合同格式是公司实现有效合同管理的一大障碍。作为公司加强“合同管理”活动的第一步,实现合同文本的标准化十分重要。因此公司应当重视制定标准化的合同文本,并应注意在实践中尽可能要求客户接受公司提供的标准化合同文本。

与标准化合同文本的制定相关的是与客户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担保问题等等)不能轻易进行变动;若合同文本内容最终发生了变动,则应重新认真审查变更后合同文本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必要时由律师进行审查。

此外,鉴于公司与某些客户的交易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若每笔交易都视作一个单独的合同,一旦客户方长期拖欠货款发生经济纠纷,则势必会给公司将来的诉讼(或仲裁)带来不便,因为民事诉讼(或仲裁)中存有“一事一理”的基本理念,即一个诉讼只能针对同一法律关系。为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不便,建议公司与类似客户可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将单笔的交易纳入一个长期供货合同的框架之中,这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对合同的总体管理。

2.合同中可约定特定事项的授权代表

合同行为中涉及订单发送、确认签字、货物签收等一系列行为,可能涉及人员较多,如条件许可,律师认为在合同行为中应当直接明确双方授权代表及其受权范围。如目前客户方对公司的送货单签收相对比较混乱,而确认客户确已收到货物又是一旦双方将来发生争议公司进行诉讼的重要依据,故在合同文本中可约定客户方对货物签收的签字一个或数个货物签收授权代表,并在合同中预留签字字样,如授权代表发生变动的,应在第一时间将授权人变动情况及新的签字字样及时书面函告对方。

3.合同中所涉的印章使用及送达地址确认问题

针对目前大多数公司印章使用相对混乱的行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印章在合同行为中的使用规则,如签署合同或补充条款应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对帐应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签收货物可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等。wWw.BijIAOgao.COm

另外,鉴于目前大量的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或一家公司拥有多处经营地,为防止纠纷发生时可能出现的双方沟通不畅,函件无法送达等情形,可在合同文本中确认双方信函、文件等的送达地址,明确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约定一方按确认地址发出有关信函两日后,即可推定对方已收到。

4.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设定要慎重

必须注意的是,合同文本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把“双刃剑”,必须进行合理的运用。在买卖双方市场地位基本对等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设定更应适当合理,这样也更有利于客户同意接受我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在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设定过高或过于苛刻往往会被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认定无效,这就等同于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反而会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维护。

5.重视争议解决问题的约定

现行法律对合同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方式给予了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另,在涉外案件的争议解决机制中,必须注意有部分国家可能会对我国法院判决的认定及执行设有障碍,相比较而言,仲裁裁决的可执行力要优于法院判决。故用足法律授权,在合同文本中对管辖地作出有利于自身的约定尤为重要。

四、合同的调查、签署及履行所涉问题

1.合同行为应当重视调查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进行交易应当重视对相关信息的调查,特别在一些交易数额较大的交易活动中,类似的调查活动更显得尤为重要。这些调查的范围主要有如下三种:

(1)对合同相对人进行调查。客户是公司交易的直接相对人,无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当合同交易额巨大或有迹象表明客户履约能力发生异常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司资产(车辆、房屋、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等)状况等。

(2)对合同相关方展开调查。合同相关方是可能与合同有关的担保方,债务承担方(如约定由第三方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方担保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出现异常亦有可能危及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也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调查。

(3)对合同行为的相关财产进行调查。如合同交易中担保方提供担保财产的权属情况,有无设定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等情形。

对上述调查活动应由公司业务承办人具体负责,必要时也可由律师前往进行调查。

2.合同签署过程中所涉时间问题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部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文本上的一些涉及时间的事项往往十分大意,甚至出现了双方当事人均对合同盖过公章但又均未标注盖章日期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往往难以确认双方交易的具体时间,导致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甚至还有可能蕴涵其他法律风险。

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很容易被忽略。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必须审查合同中有无附条件、附期限等,如有条件或期限约定,应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再履行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若合同尚未生效而一方即实际发放货物的,一旦发生争议,法院也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判令受货方返还原物,而不能按合同中的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这种状况无疑将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维护。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时对帐、发函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客户方存有拖欠货款达到一定金额或一定期限,公司应当安排具体业务承办人或财会人员与对拖欠货款的客户进行对帐。通过对帐行为,一方面可提示该客户及时付款;另一方面也可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数额,为可能进行的诉讼(或仲裁)做必要准备。

如客户方存有拒绝对帐或拒绝盖章的,则公司应当注意:其一,该客户是否已经不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其二,要审查该笔债务发生的时间,注意不要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时间已经接近两年,则应尽快发出催讨款项的公函(应当通过邮局挂号或双挂号),以中断诉讼时效并为下一步拟采取的法律手段争取时间。

实践证明,规范化运作的大型公司、外资企业之所以重视“合同管理”就在于他们认识到“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营安全的重要意义。规范、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做大做强的制度保障。

经济合同 篇8

私营公司代订经济合同委托书范本

下面是网小编整理的私营公司代订经济合同委托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

兹委托_______代理我方前往_______就_________权限范围内依法签订经济合同,由我方负责执行,承担责任。

附:我方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照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定经营(生产)范围:_____________

主管(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兼营(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

注:1.本委托书系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委托代订经济合同的法律文书,由委托单位填写加盖印章交受托单位(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签合同。并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交付对方当事人保存。

2.委托书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不得涂改,不得转让或出卖。

经济合同 篇9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那么经济合同公证的程序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

(一)申请。

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农户之间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表人到公证处。代表人应持有代表权的委托书。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必须提交经济合同一式3份,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的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申请时,公证机关应制作书面纪录;书面申请时,应按照一定格式填写申请表。

(二)审查。

依法审查经济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审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事人是专业户、个体户时,要审查其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进行注册登记,是否持有营业执照。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令、现行政策规定和国家计划的要求。

3.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4.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5.签订合同的手续是否完备。

通过公证人员的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在接到公证处的通知后,作出必要的补充。公证人员也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和材料。如果公证人员认为经济合同不真实,不合法,公证处可予以拒绝办理公证。公证员应当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公证的理由和申诉程序。当事人不服公证处的拒绝或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公证人员认为应予公证时,应制作公证文书。

(三)制作公证文书。

公证人员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公证时,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单位名称(全称)、公证书编号、办理公证时间、公证员签名和公证机关印章。经济合同公证,一般不写实体证词,只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印章属实。

公证文书要制成正本两份,一份由公证处存档备案;另一份交给当事人。根据要求,还可以制成若干份副本。

(四)交纳公证费用。

当事人办理公证事务,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收费办法,交纳费用。

延伸阅读: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问于尤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相关阅读

  • 经济合同范本1000字

    本文为笔稿范文网推荐专题“经济合同范本”相关内容。我们的国家法治建设越来越完善,合同贯穿于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签订合同可以保证程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如何拟写一份合同?下面由笔稿范文网编辑给大家来分享经济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收藏,分享给身边的人!...

  • 最新经济合同(热门八篇)

    随着现代人们对信用的重视不断增加,合同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法成立的合同对参与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希望这份"经济合同"能够帮助您扩大视野,相信网站提供的信息对您非常有益!...

  • 员工试用合同(范例9篇)

    我们听了一场关于“员工试用合同”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在企业开始谈合作的时候,无论是在生活还是工作当中,相信很多人都曾经看到过合同。合同是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 房屋租赁合同范例9篇

    你是否在寻找关于合同的优秀模板?伴随着时间推移,社会不断的进步,合同、法律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个人都离不开合同与法律,无法理解“房屋租赁合同”笔稿范文网的编辑来给您讲讲,如果您觉得本网页值得您收藏请把它加入收藏夹!...

  • 公司股权合同范例9篇

    你知道我们的合同的书写格式吗?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在时代的发展中已经和我们的工作形成了密切的关联,对于“公司股权合同”下面是我们找到的相关信息,收藏我们的网站您将会得到最新最全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