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业务通知(实用十篇)

发表时间: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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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通知【篇1】

春节临近,办理车驾管业务群众急剧增加,为有效防控疫情和满足人民群众办事需要避免人员聚集,请广大车主、驾驶人朋友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错峰办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一事一人”制度,每笔业务只限一人进入所内办理。请佩戴好口罩,自觉出示行程码、健康码,做好体温测量、实名登记,听从工作人员的引导。

二、进入业务大厅时,保持安全距离。在叫号、排队等候时,须保持“1.5米”的安全距离,业务办理完毕后,要及时离开,不得聚集逗留。

三、提倡简单业务“网上办”。可选择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交管12123”手机APP办理业务。

四、20xx年1月1日(含)以来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或单位、宾馆(酒店)报备,按要求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前来办理业务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请相互转告周知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车辆管理所

20xx年1月7日

业务通知【篇2】

广大企业和办事群众: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临汾市政务大厅实行限流、错峰、预约办理业务。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优先使用“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方式办理业务,能缓办则缓办,非急需、非必要不到政务大厅现场办理。针对业务办理量较大的有房无房证明打印业务,请市民朋友自主登录支付宝“市民中心”的'“临汾通”官方专区,实名认证后下载打印查询结果,或在政务大厅东侧7×24政务服务超市自行打印。

二、咨询类业务请通过网上查询或电话咨询。通过登录“临汾政务在线”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临汾通”、“临汾通”APP、“临汾政务服务网”搜索相关办理事项,按照办事指南准备材料,一次办结。如需电话咨询业务,请拨打窗口咨询电话。(政务大厅各窗口咨询电话见附件)

三、实行网上预约办理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如确有紧急办理事项,不能延后办、网上办的,需提前网上预约,请登录“临汾政务在线”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临汾通”小程序、“临汾通”APP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时间和疫情防控要求到大厅窗口办理,做到即来、即办、即走,不聚集、不逗留。

四、如确需到市政务大厅办理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请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严格落实 “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验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保持两米距离,在大厅内间隔就座,不扎堆、不聚集,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办理业务。

五、如您有紧急、特殊情况,或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向“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咨询反映,“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位于市政务大厅一楼东北角,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其余时间请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疫情防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xxx

20xx年xx月xx日

业务通知【篇3】

 自20xx年11月7日起,禹城市政务服务大厅有序恢复线下办理。为有效防控新冠疫情传播和扩散,保障您的安全健康,请您务必自觉遵守以下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

一、推行“错峰办”

自11月7日起,政务服务大厅推行“错峰办”,请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合理安排办事时间,避免办理高峰时段(周一、二全天,其余工作日上午)集中进入大厅。

二、提倡“不见面”

1.网上办、掌上办。建议广大市民朋友可通过网上申报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不见面办理服务。建议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禹城站”通过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搜索栏搜索相关服务,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行网上查询、申报和办理,我们会安排工作人员及时办理业务。

2.“预约办”。对确需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可通过拨打相关窗口电话咨询,并进行预约办理,做好事前辅导和资料预审,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在指定时间到指定窗口办理。

三、防护“不放松”

进入政务大厅务必正确佩戴口罩,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引导要求(测温、扫“场所码”、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遵守公共秩序,自觉排队,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不聚集、不扎堆。尽量减少逗留时间,即办即走。

业务通知【篇4】

根据《关于做好年区本级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翔财[]10号)文件要求,现将经常性业务费编制口径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经常性业务费项目类别及适用范围

1、办公用房租赁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正常工作,租赁办公场所发生的费用。

2、物业管理经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开支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包括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等方面支出。

3、大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业务信息化系统或大型设备正常运行而支付的硬件设备维修、软件服务、通信服务、零配件费用等支出项目。

4、征收成本经费:是指收入执收部门为完成收入征收任务,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5、执法办案经费:是指执法单位为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及查处案件,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专项支出。

6、宣传活动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宣传活动支出,主要包括在媒体刊登公告、制作宣传资料、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费用。

7、特定工作经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业务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业务专项支出。

8、挂靠机构补助经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确保经编办核定的'挂靠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有关补助专项支出。

6、其他经费:本类别应严格控制使用,仅适用于不实行定额管理的有关人员方面的支出,如实行管干分离的事业单位绩效考评补助、监狱犯人伙食费、运动员伙食费、财政审核中心的效益工资、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工作经费等。

二、编制要求

1、规范经常性业务费编列口径。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的类别和支出范围编报预算,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支出如确实需要安排的,可从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中编列。

2、细化项目预算编制。按照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经常性业务费仍按具体项目编制,但每个具体项目应对应到上述项目类别中。

业务通知【篇5】

按照《察哈尔右翼后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第12号)文件精神,为了避免人员聚集,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业务正常办理,现将政务服务大厅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办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紧急类事项,原则上采取网上办理、预约办理,必须来大厅办理的釆取分批次错峰办理措施,具体时间和受理部门安排如下:

每周一上午9:00—12:00:医保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草局、教体局、残联受理业务;

每周一下午14:30—18:00:水利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电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受理业务;

每周二上午9:00—12:00: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税务局、交通局、城管局、文旅局受理业务;

每周二下午14:30—18:00:民政局、卫健委、农牧和科技局、工信局、消防队、气象局、烟草局受理业务;

每周三、四、五恢复正常工作机制。

二、确需到旗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办理事项的群众,必须携带身份证、佩戴口罩,严格按照管理人员的要求配合扫码、体温检测、登记管理,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大厅办理业务。

三、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工作人员要提示群众在办理各类业务时,一定要佩戴口罩、不聚集,保持“一米线”安全距离,引导办理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四、为了合理控制人员密度,大厅防控人员根据大厅现场办理人员多少的情况随时决定大厅开放和关闭时间,请广大群众提前拨打电话(0474—6585xxx)了解大厅人员聚集情况。

请广大办事群众相互转告,从8月9日起采取错峰办理,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望大家理解与支持。

政务服务受理事项预约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察哈尔右翼后旗政务服务局

20xx年8月9日

业务通知【篇6】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活动,贯彻稳健经营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配合证监会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承销业务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承销业务,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以及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

   

业务通知【篇7】

新区各企业单位、广大市民:

根据贵阳贵安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给大家提供安全有序的办事服务环境,经研究决定,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对贵安新区政务大厅实行限流50%办理业务。现通告如下:

一、倡导优先使用“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方式办理业务,或到就近政务大厅、便民服务站办理,能缓办则缓办,非急需、非必要不到实体政务大厅现场办理。

二、咨询类业务,通过登录“贵州省政务服务网”或拨打贵安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电话进行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三、确需到实体政务大厅办理业务的,必须执行落实好“一扫三查”,请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引导要求(扫“场所码”,查行程码、健康码、5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保持一米距离排队等候或在大厅内间隔就座,不扎堆、不聚集,须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办理业务。

疫情防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贵安新区政务综合服务中心

20xx年10月10日

业务通知【篇8】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在江苏省境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熟练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法规和政策,具备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资格的监管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适用本指引。

担保公司经营规范

第五条 担保公司须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公司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担保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通过许可证年检的担保公司不得擅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第七条 担保公司应当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委托投资及省经信委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母公司是指担保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子公司是指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第九条 担保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净资产50%的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其中监管计分90分以上的担保公司可以投资不高于净资产30%的信用等级AA以上的信托产品。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可以根据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质权。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可以开展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30%的委托贷款,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不得委托贷款给担保公司的股东,单个客户的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第十条 除应收代偿款外,担保公司的各类应收帐款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10%。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准备金账户,对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仅限于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存入保证金账户,对收取的客户存入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存入保证金仅限于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不得用于投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可扣除相应客户的存入保证金。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总额不得高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存出保证金总额,严禁在公司账外收取客户保证金。

第十三条 跨省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分支机构在保责任余额的10%,且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营运资金的使用参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经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并取得《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后方可履职。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应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实、详细地披露关联担保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对外投资等情况。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积极配合评级工作的开展,如实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定期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新设立的担保机构于获得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登陆注册,填报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加强档案管理,保证各类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即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发生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担保代偿、投资损失、担保诈骗,以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处理意见,担保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监管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担保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参照担保机构监管计分表所列的指标和事项,重点监管担保公司的基础管理、业务经营、资金使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人员资质等方面的合规性。

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检查内容。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环节的监管执行《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第二十三条 高管人员监管。监管部门应建立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档案。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在考试通过后由市监管部门负责约见相关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通过培训考试和任职前谈话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准其任职资格。

各市监管部门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担保公司的所有违规行为应当落实责任到相关的人员,评价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监管计分95分以上的担保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可以评为“优秀”;监管计分85-95分的,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可以评为“称职”;监管计分75-84分的,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可以评为“基本称职”;监管计分75分以下的,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应被评为“不称职”。

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撤销经营资质担保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连续2年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事前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所在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2年内不得在本省担保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非现场监管。各市监管部门应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变更申请、许可证年检、行业协会、信用评级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担保公司业务、财务等数据的收集、核对和统计分析,对主要风险指标进行持续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和担保公司经营情况,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级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中应重点关注担保公司经营合规性、风险性、重要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市)监管部门应及时与担保公司沟通和确认,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问题比较严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性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市两种方式。常规性现场检查是根据融资性担保行业日常监管的要求定期开展的监督检查,可以事先告知担保公司需要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专项现场检查是针对担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开展的临时性、突击性的专门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查公司。

各县(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各市监管部门对所辖市区内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对所辖县(市)担保公司每半年抽查30%以上;省经信委对全省担保公司的抽查数量不低于5%。

开展现场检查前,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非现场监管资料,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重点事项。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评级机构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检查。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向被查公司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工作证件,告知被查公司现场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公司需配合检查的要求事项等。在现场检查中,可以询问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可以掌握和控制担保公司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原始资料、文件。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检查事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并交被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并送达被查担保公司。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现场检查中如担保公司仅存在监管计分扣5分以下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当场出具检查意见书。

检查结束后,监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现场检查的全部文书和相关资料制作成检查案卷,存档保存,以备查考。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管理。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省经信委负责许可证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管计分70分以上的担保公司方可申请许可证年检,通过许可证年检的担保公司持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担保公司申请许可证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报告;

3、上一财务审计报告;

4、上一信用评级报告;

5、监管计分90分以下的,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6、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监管部门应查对营业执照副本和资金使用情况中的银行对帐单、存单等原件。

第二十七条 社会监督。各级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欢迎银行业金融公司、企业、个人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等方式,对担保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有投诉、信访或举报的,有来自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的,以及省经信委根据线索指定要求检查的,所在地市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项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报告事项。各市监管部门应于次月15号前向省经信委报送上月担保公司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复印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上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报告,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送辖区内担保公司上一机构概览。

对本辖区发生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各市监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省经信委报告;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整体处置情况报告省经信委。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监管建议、处理决定、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等,都应以《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意见书等形式书面通知担保公司,并及时跟进担保公司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担保公司的监管计分、高管人员评价结果以及公司概览,建立担保公司信息互通机制。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管计分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值为100分,年终得分代表其当年合规运营情况,作为许可证年检的依据。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良好等次,70-79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单次扣1-2分的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作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单次扣3-9分的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担保公司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单次扣10-14分的违规行为,或扣分累计20分以上的,监管部门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进行必要的整改。

单次扣15-19分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扣分累计25分以上的,市、县(市)监管部门将担保公司违规和风险情况向银行业金融公司及其他债权人通报,经营风险较大的可以提请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其暂停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待违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并消除影响,给予恢复正常营业。

单次扣20分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扣分累计30分以上,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由省经信委依法撤销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质。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提请省经信委处理的事项由各市监管部门行文上报。担保公司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上一级监管部门申请予以纠正,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未明确事项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文书(式样)

业务通知【篇9】

尊敬的电力客户:

欢迎您成为我们的客户,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请您了解下列有关事宜:

一、请您根据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1、请您填写高压(增容)用电申请表;

2、如果您是一位个体客户,请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如果您是单位客户请携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代码证)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他人代办须带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申请表格的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并填表写简要设备清单;如果出租使用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您选择缴纳电费的方式,如果选择银行代收方式,则需填写委托银行代收电费申请书,如果选择托收方式,则需填写托收收费方式申请表、电费结算协议书及法人授权书;

4、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电费发票,请您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申请认定表复印件一份,详细的`开票内容一份;

5、如果您申请一户一表用电工程,请您提供楼宇平面布置图、各楼的梯位及各梯位的装表数量(含楼道照明),一户一表箱安装位置;单栋楼改造,只需提供本楼的梯位及各梯位的装表数量(含楼道照明);

6、如果您申请配电室用电工程,请您提供所要求的供电负荷等级;高压详细的供电回路及各回路的容量;低压出线回路数及相应用电容量及设备;配电室所布置地点的土建平面图或红线图;

二、用电申请流程

1、由营业窗口人员受理您的申请;

2、报装正式受理后我们将在高压单电源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您的受电工程需委托设计、施工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省建设厅颁发有设计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和具有电监办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证书的施工队伍。我局也建设了阳光业扩平台,您也可以在平台内自主选择。

3、完成后应填写设计报审单,将设计图纸等相关材料报审,我们将30天内完成设计审核并进行反馈

4、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填写竣工报验单,将竣工设计图纸、试验报告、进网作业电工证(两人)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电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进行报验,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反馈。

5、验收合格请您签订供用电合同及相关手续后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为您装表送电。 温馨提示:

1、如果您申请用电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专用变压器用电,还需要安装负荷管理终端设备;并缴纳15000元/户费用。

2、如果您申请双电源或多电源用电,还需要按容量缴纳高可靠性费用。

3、如果您在用电过程有任何疑问,可拨打24小时电力服务热线95598。

4、如果您是高新园区入园企业,请您出示高新区管理委会员证明。

5、“为了您和他人的用电安全,请及时安装、使用经国家3C认证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业务通知【篇10】

经与移动公司禅城分公司协商,该公司将派工作人员于本月15日(星期三)上午9:00~12:00、下午2:

30~5:30到我校办理教职工(在编人员)移动手机学校集群网有关手续业务,地点在教学楼东座地下大厅西侧,请需要办理的教职工(在编人员)按时前往办理(逾期者需自行到移动公司沟通100营业厅办理),请相互转告,并按下列要求准备:

1. 全球通新号码开通所需资料:机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上)一份,机主银行存折(工行、建行或农行)及复印件(a4纸)一份;

2. 动感地带号码转为全球通所需资料:机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上)一份,机主银行存折(工行、建行或农行)及复印件(a4纸)一份,动感地带服务密码。

(说明:原动感地带号码可转为学校全球通集群网功能,同样享受学校话费补贴,但该号码虽转为全球通,目前不能享受全球通开展的预存话费购手机或送话费等优惠活动业务,敬请注意)。

3、全球通开展的预存话费购手机或送话费等优惠活动业务,请各自到移动公司沟通100营业厅办理(均以当期活动业务为准)。

温馨提示:1。继续使用原全球通讯号码的员工明天不用去教学楼东座地下大厅西侧;

2、若还未办理集群网登记手续的教职工(在编人员)请于明天下午

放学前到总务处叶凤兰处补办,逾期作弃权处理。

佛山市第二中学总务处,20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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