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优选8篇)

发表时间:2024-07-11

随着这个法律普及的时代,人们在工作中都要使用合同。合同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依据法律法规而定的协议。以下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笔稿范文网编辑收集整理,祝愿这篇文章能够为你解决困难感谢阅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篇1】

附件二: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

11、 。

附件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化粪池个;

4、污水井个;

5、雨水井个;

6、垃圾中转站个;

7、水泵个;

8、水箱个;

9、电梯部;

10、信报箱个;

11、消防设施;

12、公共照明设施;

13、监控设施;

14、避雷设施;

15、共用天线;

16、机动车库个 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个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个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

20、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

21、 ;

22、 。

附件四:[page]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二、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三、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

2、 ;

3、 。

四、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篇2】

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住宿用房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page]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 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page]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 代管。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聘用乙方为 (注:物业名称)(以下简称“物业”或“本物业”或“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多层公寓、小高层公寓、高层公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库)、库房、储藏室、地下层。(注: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填写)

座落位置:

四至 东 南 西 北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 平方米(可细分多层、小高层、排屋、别墅等),办公用房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地下车位 个,其他物业 平方米。(根据实际填写)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项目由委托人另附,并作为合同附件。(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交付时间: 年 月 日前。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本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本着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负责,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开发地块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本物业竣工后,乙方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对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与甲方进行书面交接。

第四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使用、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按实际情况填写,或以附件形式罗列明细);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定,相关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专有或独占使用权的,由相关业主负责该等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及清洁卫生,并承担费用。

第六条 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油烟排气道、公共照明、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或以附件形式罗列明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乙方不需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八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维护与管理等。

第九条 附属配套建筑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业主自用部位属保修范围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 其他委托事项: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2.甲方要求乙方代为保修的,应另行签订委托维修协议,乙方收取相应管理费; 3. ;(此条如有特殊约定的服务内容的应列明,反之应删除。)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目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三)。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服务费标准如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幼儿园: 元/月·平方米;

会所: 元/月·平方米;

地下车位: 元/月·个;

库房: 元/月·个;

储藏室: 元/月·个;

其他:„„。

(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能耗费用按各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交纳。

3、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管理费用;

7)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 法定税费;

9) 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0)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4、 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未住的空置房,由业主按上述标准全额向乙方交纳,纳入物业管理范围,未销售的空置房由房屋开发商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上述标准全额向乙方交纳。

5、 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6、 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 房屋交付前,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露天车位: 元/月;

2.地下车库: 元/月;

3.外来临时停车: 元/车·次

(具体名称为车位使用费或车位停泊管理费以各地政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物业服务地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或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承担;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规定许可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续筹。

第五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网球场等。)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乙方经营管理。上述各项物业的经营管理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外,其余收入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注:根据项目是否有此配套设施填写)

第二十五条 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使用人应按照物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上述停车费扣除必要的支出成本外,其余收益归全体物业买受人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第二十六条 甲方所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注:若没有此条款可删除)甲方所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

1、甲方所有车库车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应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人收取停车费,但法律或政策对停车费收费标准作调整的,则乙方收取的停车费作相应调整。

(1)地下车库车位: 元/次; 元/小时; 元/日; 元/月。

(2)地上车库车位: 元/次; 元/小时; 元/日; 元/月。

2、上述停车费中的 %作为乙方必要的成本和收益,其余归甲方所有。

3、甲方所有的停车场地的车库车位,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使用、保留、空置或自行出租,均按本合同第二十条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述及的各项物业的经营管理收支帐目单独列帐,每6个月将详细情况报告甲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乙方应每 个月将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述及的物业的经营管理收支帐目的详细情况报告甲方。(注:如甲方所有的车库车位分成比例未作约定的,此条款则不需要。)

第二十八条 乙方根据物业服务的需要,有权将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述及的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专业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乙方将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上述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可以约定为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一个合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甲方已经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财产、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从有利于全体业主利益考虑,可以决定该等财产、设施的使用、经营和管理等事项,而无需再行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但乙方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条款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提供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代为泊车的服务,乙方禁止乙方员工代为泊车。

第六章 物业维修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统筹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物业承接验收

第三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甲方应承担解决查验时发现问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4、 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位置和面积;

5、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养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八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乙方制定,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可采取劝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第四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为提供物业服务方便由乙方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乙方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九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对《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甲方在物业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应包含本合同的内容,并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本物业具备入住条件后承继本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承担保修期内由于设施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费用。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7、甲方不得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8、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为90日,具体根据项目前期介入时间而定)向乙方按规定提供房屋总建面积千分之 计 平方米建面积的商业用房,由乙方按规定进行经营,其经营收入用于物业管理经费及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9、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为90日,具体根据项目前期介入时间而定)向乙方按规定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 计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和员工宿舍 平方米及员工食堂 平方米(宿舍和食堂根据与开发公司洽谈内容而定),由乙方无偿使用;有些项目不提供宿舍,可由开发商直接补贴费用,若面积等无法确定的,则可删除。(以上管理用房比例可各地区规定填写)

10、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前 日(一般为30日,需根据项目实际来定),,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4)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位置和面积;

(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11、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12、由于甲方在销售过程中违反对业主的承诺或违反原规划设计而导致业主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甲方必须承担偿付责任;

13、协调、处理乙方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综合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成;

14、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体活动;

15、已竣工并集中交付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和交纳的除外;

16、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前期物业服务费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甲方补足,直至本合同期满。(此条款主要针对外接楼盘,可放在补充协议。)

17、补偿乙方前期开办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计算,(浙江一般为6-12元/平方米,各地区根据地方行情拟定)合计金额为________元。支付办法为业主交房前一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8、为了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和楼盘的品质的形象,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由甲方进行装修后交付给乙方使用。(如是外接楼盘,可由双方进行协商。)

19、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20、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甲、乙双方应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验收,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竣工验收合格。

21、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保修责任。

22、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协调、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

23、物业管理区域外的设施设备的管理,管理费用另行支付。

24、甲方单独所有的配套设施(如会所)或其他单个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由乙方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25、甲方开发建设的市政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定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

26、如果物业交付期间甲方尚有建设行为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管理费用,直到建设完成,如果因此产生的业主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注: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可删除)

27、根据政府规定需乙方协助参与前期分户验收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注:此条内容根据项目当地规定填写或修改,如当地未要求物业公司参与一房一验,可删除)

28、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2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书或协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结合本物业情况,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4、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5、配备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报告甲方或业委会、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7、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

保修期满期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以《业主手册》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0、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并应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1、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15、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16、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7、对于甲方明确约定给单个业主专用的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业主享有专用权的部位,告知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并负责监督。

18、本合同终止时且业主大会未成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1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四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定为 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日)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生效的,本合同自然终止。(或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或物业交付之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注:杭州市的项目必须签此合同期限,否则房管局合同备案不能通过。))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物业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甲方应当促使本物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自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届满,但本物业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此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四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注:违约金具体支付比例,应结合当地相关规定填写!)。对于欠费不交纳的,乙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入中支取;乙方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入中支取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可以向迟延交纳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追偿。

第五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和业主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有费用,并按多收金额每日千分之 (注:同第四十九条!)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应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甲方不得因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第五十四条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的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甲方、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

5、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6、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7、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的不在此列。 8、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导致的损害。

9、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的任何损害。 10、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11、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员工提供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当年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为限;单户赔偿不超过该户当年应缴物业服务费的10%。(比例仅作参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内,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接管验收规程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及时予以解决。对于查验中的问题(含工程遗留问题等)及解决办法等,甲乙双方在《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予以明确。

第五十六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十二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天(一般为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十三条 小区交房后纳入乙方管理,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人:

乙方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篇4】

甲方,

乙方(业主):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公司)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类 型,

坐落位置,

单 元 号,

建筑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 平方米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拟购买的富雅·国际生活广场(以下简称“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提供物业管理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广西富雅投资有限公司选聘甲方为富雅·国际生活广场(即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园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乙方同意当所购买的本园区内的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交付后由甲方进行物业服务。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园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提供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物业管理服务;

2.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园区的物业管理制度、物业使用守则;

3.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并建立、健全本园区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园区临时管理规约的要求,制止违反本园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园区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园区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制订本园区装饰装修制度;

9.不得擅自占用本园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园区的临时管理规约及相关的物业管理制度;

3.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4.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告知甲方,并与甲方签订富雅·国际生活广场装修管理协议,同时应遵守富雅·国际生活广场装修指南以及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

5.非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该物业的使用功能;

6.不得占用、损坏本园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不得迁移用电装置及加大用电负荷(如擅自接驳、改动)、不得改变原有固定设施设备;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得到甲方批准,在此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其他业主的影响,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7.转让该物业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结清各项费用,同时应明确告知受让人本协议约定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应一并转让,不得有所保留;

8.告知并监督该物业承租人、使用人、雇员及乙方访客遵守本园区管理制度,并对该物业承租人、使用人、雇员及乙方访客违反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该物业出租时,应同时将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备案,以便甲方进行管理;

10.乙方或毗连业主委托甲方对房屋毗连部位进行维修的,应给予甲方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并按比例承担维修费用;房屋毗连部位确需维修而乙方拒绝维修的,乙方应承担因延误维修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1.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2.乙方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共有部分承担的义务不得拒绝履行,也不得以放弃共有部分权利的形式拒绝履行义务;

13.若乙方为商铺业主的,除遵守本条第1至12款的规定外,还需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合法经营,严禁从事非法和有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2)商铺装修必须遵循富雅·国际生活广场装修指南及本园区其他管理规定,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3)安装商铺招牌时必须递交书面设计方案,得到甲方允许后方可施工,不得在公共场所乱竖广告招牌;

4)商铺内不准存放易爆、易燃及有毒物品,同时配足灭火器;

5)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和在外墙布设用电线路;

6)消防、用电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合甲方的电气、消防设施检查工作,一经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

7)排烟、排污必须按有关规定排放和处理,不得影响其他住户和园区环境美观;

8)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随时清扫商铺的卫生,垃圾必须放入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丢,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另外,甲方只负责清理清运生活之垃圾,乙方因经营(如餐厅等)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自己负责清运,或经甲方同意后,委托甲方有偿清运;

9)夜间经营时,不得影响其他住户休息,音响或卡拉OK应尽量放低音量避免影响他人;

10)不得占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必须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营业时间;

11)各营业单位、店主必须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明及有关资料,如在店铺内留宿必须经甲方许可;

12)必须随时配合甲方协助公安部门户口清查和登记申请报告工作。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等。

2.公共场所(地)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场所(地)包括,本园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

甲方可对公共场所进行经营和管理,所得的收入由本园区的全体业主共有。

3.环境卫生、绿化维护服务

维护公共场所清洁,做好园区绿化养护。

4.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园区内公共秩序。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服务。

6.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根据富雅·国际生活广场装修指南及富雅·国际生活广场 装修管理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

1.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要求,房屋外观良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设备运行,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使用正常,维修及时,做好消防日常宣传,消防系统设备定期检查,使用正常。

2.公共场所(地)的维护和管理要求,小区路面整洁、维修及时,标识系统完整规范,配套设施维修及时。

3.环境卫生、绿化维护要求,定期消毒杀菌,垃圾及时清理,保证环境整洁;花草长势良好,修剪及时,防治病虫害。

4.公共秩序维护要求,本园区内公共秩序良好。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服务要求,引导车辆停放及秩序管理,但甲方不承担车辆保管义务,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应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保管费用。

6.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其它要求,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

1.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本园区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甲方享有或者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公寓,4.0 元/平方米/月;

写字楼,10.0 元/平方米/月;

商业, 13.0 元/平方米/月;

车位管理费, 80元/个/月。

注,中央空调费采用分户计量, 加班时段空调另收费。

3.乙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该物业交付之日起,且不论乙方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均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交费时间为公历每月10日(因节假日或系统故障顺延)。甲方采用银行代收代缴的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乙方应在扣费时间前保证缴费账户存有足够金额以备扣费。

4.本园区的车位管理服务、车位租赁、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及非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市场调节价执行。

5.公用水电费用分摊,不论乙方是否实际入住,均按所在楼宇户数共同合理分摊。

6.乙方出租该物业时,不论是否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乙方仍应对物业服务费用和公用水电费用的交纳承担最终清偿责任。

7.乙方转让该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和公用水电费用。

8.甲方提供乙方自用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上浮15%执行。

第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在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甲方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3.专项维修资金低于原缴存金额的30%时,业主要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续筹。

第七条 保险

1.甲方为本园区购买公众责任险,有关费用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开支;

2.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不承担对乙方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保险义务。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的缴费通知单及其它通知文书,可采取以下方式,均视为有效,

1)业主或住户签收;

2)EMS邮递,自邮递日生效;

3)媒体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

4)其它依法有效方式。

2.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均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乙方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所拖欠费用的 3 ‰向甲方交纳违约金,逾期达 3个月不交的,甲方有权公布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房号、欠款数额、欠款时间等信息,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并由乙方承担为追讨该款项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2.乙方装修时违反富雅·国际生活广场装修指南及富雅·国际生活广场装修管理协议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造成了所有的损失和伤害事故,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擅自改变房屋功能,占用、损坏本园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方有权责令整改,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

4.双方一致同意,以下事由所致损害,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甲方能控制的其他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所致损害;

2)本园区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盗窃、火灾、爆炸等)或第三人行为所致损害,因甲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3)乙方或该物业使用人自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该期间内所产生的任何非乙方过错所致损害;

4)乙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装饰装修、加建、占用公用场地等行为),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为了维护本园区其他物业使用人及公众的权益,而采取措施阻止乙方或该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5)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所致损害;

6)乙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任何损害;

7)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甲方无需负赔偿责任;

8)其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害。

第十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及概念释义,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富雅·国际生活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共 10 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甲方,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篇5】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房人、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1.本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1)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四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1.所谓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门内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厅门、楼梯间、抗震结构部位、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1.甲方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2.甲方应当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5.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6.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有权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4.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5.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1.由甲方组织清洁队伍对小区内公共环境卫生及楼层公共部位卫生进行保洁;

2.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5.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6.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7.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8.定期消杀“四害”。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治安和公共秩序,为小区业主(住户)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活、工作环境;

2.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杜绝因管理责任造成的重大刑事案件;

3.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4.甲方应禁止散发广告、推销产品和无身份证明等人员进入小区,对因管理责任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当负责。

1.甲方应对车辆进出实行验证、登记制度;

2.乙方的车辆需按规定线路行驶,进场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

3.甲方派出的巡逻协防队员负责疏通和维护区内交通秩序;

4.甲方应禁止载有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5.在小区内因乱停、乱放等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由车主自行负责。否则因故造成的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由肇事者负责。

甲乙双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乙方在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物业类型: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 ;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四)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六)车辆停放车位的服务与管理,特别是对未参加车辆保险的车辆有效制止停放;

(七)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等 ;

(八)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

(九)乙方应当公示特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规定付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篇6】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绿化覆盖率为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六)车辆行驶及停泊;

(七)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八)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九)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十)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 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与乙方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三)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催缴催改措施;

(四)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不含设施设备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属甲方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五)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房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篇7】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乐居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物业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

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

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九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的基本情况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武威市凉州区号栋号房号车位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防、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于管理;

2、在本物业设立服务机构,对本物业进行职业化物业管理;

3、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5、制止违反《业主规约》、《业主手册》和本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6、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

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依据本协议向收取物业费用及其他费用;

8、编制物业服务及财务年底计划;

9、每六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费用收支账目;

10、前期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期限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

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有偿服务;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享有并履行《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及义务;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4、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业主规约》、《业主手册》、本协议以及本物业的管理规定;

5、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规定,办理入住手续时,乙方应交纳公共维

修基金;

6、遵守装修时,必须办理装修手续,并遵守物业在房屋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

规定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乐居物业装修管理规定》等;

7、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8、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变其使用功能;

9、支持并协助甲方依法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经营活动;

10、转让物业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甲方签订本协议和遵守《业主规约》承诺书的内容,交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11、在使用独立采暖炉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遵守供暖系统(采暖炉)运行《承诺书》的内容,以免发生人身危害;

12、顶层平台不得搭建阳光屋、遮阳棚、铁架、藤架等任何封闭或半封闭式建筑;平台内种植灌木、花卉不得超过女儿墙高度;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平台的环境卫生;

13、在房屋内装饰装修时禁止破坏在地面敷设的采暖管线;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户墙面、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

四、共用绿地、水体、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清运小区内住户的垃圾到垃圾转运站;

六、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七、维护公共秩序、安全管理防范服务,包括门岗执勤、巡视;

八、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及业主档案管理;

九、乙方应当公示特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业主应按约定付费。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楼宇外观管理

1、保持原设计,楼宇外观完整统一;

2、有明显的楼栋号标识;

二、设备运行管理

1、定期进行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符合技术监督部门安全要求;

2设备房标志齐全、规范,有设备突发故障的应急预案

3、操作维护人员职责明确;

4、设备房卫生整洁、通风。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场地的维修、养护

1、建立共用设施档案,对共用设施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修养护;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其用途;

3、道路、楼道、停车场完好、平整、畅通;

4、公共照明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0%;

5、保持水体运行正常。

四、环境卫生

1、环境清洁,合理配置垃圾箱,定点投放,日产日清;

3、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4、根据季节情况定期开展消杀工作。

五、绿化养护

1、配置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管;

2、植物生长良好、整洁、修剪整齐、美观,枯枝败叶就杂草及时安排清除

3、定期浇灌、施肥和松土,及时补栽补种;

4、定期喷洒药物,无病虫害。

六、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

1、建立车辆管理制度;

2、设置完善的交通标识;

3、车辆行驶、停放有序。

七、公共秩序及安全防范

1、建立安全防范责任制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尽量减少宠物扰民现象;

3、管理区域内无擅自占地经营现象。

八、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有消防预案;

2、保障消防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3、做好消防宣传、演练工作。

九、业主对乙方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形式以下执行

1、包干制(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区域支付固定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

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酬金制(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3、本收费形式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不包括公摊水、电费、电梯运行以及电梯空调电费,太阳能水泵运行,专项及特约服务奖根据买受人需求另行协议收费。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物业费从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开始计收;

2、物业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计算,元∕㎡;

3、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水电公摊以及法律规定的双方协议的其它费用;

4、交纳费用时间:住宅业主、物业使用人可选择月交、季度交,但商铺必须按月交相关费用;

5、业主、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车辆停放费

车辆停放费由业主使用人按下列标准交纳:(按武威市物价委规定执行,并随之修改而变动)

1机动车辆

(2)地下车位:小车按元∕辆•月(3)摩托车按:

2、非机动车辆

(1)自行车按:

(2)电动车按:(不含充电费)

3、临时停车费:根据甘肃省物价委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交纳费用的时间同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时间,逾期交纳的费用,其违约责任同供逾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责任。

四、业主有财产(包括车辆等)保管要求的,另行书面协议约定。

五、其他服务费按约定支付。

第六条: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一、根据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2010】71号文件,维修基金一律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或按房款%的比例缴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委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不理向产权人续筹;

四、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单元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时过户。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致使甲方未能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超标部分费用,退还利息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各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七条:附则

一、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剂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若协商无效,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协议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业主手册》、遵守《业主规约》承诺书等有关附件;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中未规定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甲方:乐居物业管理公司乙方: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__________(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___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__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采取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________________(每月/每季/每年)__________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_________(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___%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业主应于________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________(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__________(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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